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4-23949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4-23949
公安
浙江省公安厅
2024-11-1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2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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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等依法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
2024年11月11日,省公安厅印发《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等依法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浙公办〔2024〕1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的重要内容,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2年11月,省公安厅试点推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工作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作出不罚决定7万件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在更大范围实施“免罚轻罚”,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4〕10号)等规定,省公安厅重点围绕“小过小罚”、企业易发等情形,制定67项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等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并将7项禁止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项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列入清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通知》正文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规范工作程序,准确把握适用情形、明确责令改正要求、慎用行政强制措施、落实执法全程记录。二是落实教育措施,办案单位实施不予处罚时,采取相应教育措施。三是注重总结宣传,广泛宣传“轻微不罚”工作经验。
(二)附件部分。附件主要分两个方面,主要是:
一是不予处罚清单内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包括22项轻微违法行为、45项初次违法行为。22项轻微违法行为包含治安行政领域7项、网络安全领域1项、禁毒领域1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13项。45项初次违法行为包含治安行政领域13项、网络安全领域9项、出入境领域2项、反恐怖领域11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10项。
二是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内容。“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包括7项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2项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四、实施时间
《通知》从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