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4-23948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统一编号: | ZJSP07-2024-002 | 文 号: | 浙公办〔2024〕147号 |
002482111/2024-23948
公安
浙江省公安厅
2024-11-11
浙公办〔2024〕147号
ZJSP07-2024-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11-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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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解读: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等依法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不罚”制度,2022年11月省厅试点推行36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在公安网PC端和警务通移动端开发“轻微不罚”管理模块。工作以来,全省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7万余件次,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同时也发现高频处罚事项少、推进不均衡。为在更多领域、更广范围实施“免罚轻罚”,省厅调整确定67项不予处罚清单、9项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现予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规范工作程序
(一)准确把握适用情形。准确把握“违法行为轻微”认定、“初次违法”界定和“没有主观过错”调查核实等规定,对符合“不罚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系统已预警提醒的,在充分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基础上,依法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明确责令改正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无法立即改正的,当事人可以承诺按期改正;按期改正应当签订《告知承诺书》,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在当事人按期改正后、法定办案期限内及时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决定。
(三)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以及违法事实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且违法行为人系市场主体的,办案单位一般不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冻结、扣押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因案件办理确需采取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落实执法全程记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托执法办案系统或相应执法设备,从案件接报的初始环节开始,全过程录入执法办案信息,规范开展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告知等工作。及时制作行政案件电子卷宗,形成单位和民警执法档案。
二、落实教育措施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实施不予处罚时,办案单位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取下列教育措施并记录教育情况:
(一)警示教育。通过指定APP推送、短信推送、口头告诫等方式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二)学法考试。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通过指定方式接受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并通过考试。
(三)公益服务。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参与法治宣传、违法行为劝导等活动,或开展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公益服务。公益活动符合目标时长、任务。
(四)其他预防和警示违法行为的教育措施。
三、注重总结宣传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轻微不罚”工作经验。对优秀执法制度和好的做法,视情提请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对不予处罚后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例,要借助“11087·亲清在浙里”为企服务品牌、“110警察节”等渠道广为宣传,塑造包容审慎执法特色,营造良好执法形象。
附件:公安行政领域轻微违法等依法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浙江省公安厅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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