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4-23950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统一编号: | ZJSP07-2024-003 | 文 号: | 浙公通字〔2024〕64号 |
002482111/2024-23950
公安
浙江省公安厅
2024-11-11
浙公通字〔2024〕64号
ZJSP07-2024-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11-2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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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解读: | 关于对涉企行政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和“三书同达”工作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属各部门:
《关于对涉企行政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和“三书同达”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24年11月11日
关于对涉企行政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和“三书同达”工作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4〕1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企行政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为企业、企业法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相对人为企业及其负责人时,办案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本规定所称“三书同达”,是指办案单位对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帮助企业以较低成本消除违法状态,避免“罚后不管”“盲目整改”。
第三条 对涉企行政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和“三书同达”,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涉企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对涉案企业拟作出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对企业拟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三)对企业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四)对企业拟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扣留财物五万元以上,冻结存款、汇款,封存文件资料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划拨存款、汇款等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六)其他可能产生较大经济风险的情形。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的案件,以及前款第(四)项系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案件,不纳入经济影响评估范围。
第五条 开展经济影响评估重点围绕以下事项:
(一)是否会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否会影响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
(三)是否属于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企业;
(四)是否影响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阻碍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
(五)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商业信誉、企业形象;
(六)是否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七)其他可能产生较大经济风险的事项。
第六条 涉企行政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和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阶段,应当开展经济影响评估;行政立案、调查等阶段,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开展评估。
开展经济影响评估的,填写《涉企行政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第七条 办案单位收到举报、控告涉企案件材料或工作中发现企业违法线索,全面了解案情后初步评估对企业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必要时可会同有关警种部门研究。评估和研究情况记录在案。
第八条 对涉案企业开展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活动可以以在线方式开展。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上门取证的,鼓励使用民用车辆,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冻结、封存等强制措施的,充分考虑证据范围、种类、数量、金额、期限等情况,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因措施不当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企业申请或者办案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意见,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开展经济影响评估,提出企业及其负责人被处罚后需要改进的指导建议。评估意见、指导建议与《行政处罚审批表》层报审核审批。
对企业实施处罚的内容,要与企业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符合“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
第十条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行政罚款等决定不能及时履行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经评估后可以依申请暂缓执行或异地执行;暂缓执行一次为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执行的,可以为企业办理民商事事项提供“便捷通道”服务,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涉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推送前评估可能对企业商业信誉、商业机会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涉案企业或利害关系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不予公开的,办案单位评估后依法作出是否准许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被撤变或者确认无效的,及时撤回已公开信息并附情况说明。
办案单位慎重发布涉企行政执法新闻信息。发布负面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合理顾虑。
第十二条 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办案单位一并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步送达。《行政指导建议书》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另行送达。同一违法行为已制发《公安提示函》的,不再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
《行政指导建议书》明确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依据、违法后果,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标准、步骤、期限等建议;符合“轻微不罚”情形,决定不予处罚的,可以单独制发、送达《行政指导建议书》。企业及其负责人落实行政指导建议情况,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检查事项;问题整改到位、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调整该企业的检查方式或在同一年度内减少检查次数。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企业的信用信息修复政策,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网站、修复权利、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等内容。
第十三条 涉企案件办理期间强化执法流程节点监控,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从严控制时限审批,压缩办案时限。
第十四条 办案部门是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和“三书同达”工作的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办案民警负责组织经济影响评估和“三书同达”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定期检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和“三书同达”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结果计入执法质量评定内容。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开展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细化完善涉企行政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进一步明确经济影响评估的范围、事项、主体、流程、责任等。
组织开展行政监管工作的责任警种部门,可以围绕企业常见行政违法行为,编制涉案企业消除违法状态行政指导清单,逐项明确法律依据、违法责任、整改和防范等建议,指导企业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涉企行政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参考模板)
2.行政指导建议书(参考模板)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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