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4-23946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4-23946
公安
浙江省公安厅
2024-11-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1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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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工作,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解决现行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裁量依据过于单一、裁量规则不够具体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省公安厅制发了《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下称《基准》)。
二、主要内容
全文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总则部分共8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基本规则等。分则部分共18条,对部分常见的适用一般程序且有处罚种类、幅度等自由裁量空间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设定具体的适用裁量阶次和适用规则(详见附件表格)。附则部分共4条,明确了各市设定细化补充裁量规则、执法监督、信息化保障等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一)精确划分裁量阶次。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未划分轻、重情节,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空间较大,易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罚或者不同案同罚问题,根据法定处罚幅度情况,由轻到重划分为若干个裁量阶次,一般设三档,较简单的设二档,复杂的(罚种较多、幅度较大)设四档以上,以合理控制办案单位自由裁量空间,防范执法不公、过罚不相当等问题。
(二)采用多因素叠加综合评价方法。按照“同向因素相叠加、逆向因素相抵减”原则,设置了根据裁量情节数的量化结果确定适用裁量阶次。同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体现违法情节轻重程度的一些常见情形在总则中归纳为通用从重(轻)裁量情节,并在分则中对具体违法行为类型设置了个性化评价因素,兼顾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进一步从机制上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