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9-22645 成文日期: 2019-12-02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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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9-2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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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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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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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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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通知

为积极推进和规范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浙江省公安厅根据《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及时起草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下发《通知》并实施。现就《通知》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由浙江省公安厅起草的《规定》,并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地方乃至全国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立法的一项空白。2019年7月1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浙江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制定〈规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2019〕49号),要求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制定出台《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并在配套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为此,浙江省公安厅依据《规定》的立法本意,充分借鉴吸收了国务院、中央军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和《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电玩具的安全》(GB19865-2005)《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同时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浙江省监管局,以及浙江省人大法工委负责《规定》立法和国内最大无人机厂家大疆公司主管技术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通知》的起草。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应纳入《规定》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必备条件。《通知》明确,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的、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和非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本《规定》管理。

(二)明确了不纳入《规定》日常管理,但在《规定》明确禁飞区内和临时禁飞区内飞行的无人飞行器,仍应当按照《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报批、备案。这些对象主要有三类:设计或预定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且外包装或说明书(出厂标签)标明是玩具的;“3C”认证为玩具的;省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列入管理的。

(三)对《通知》涉及的两个术语含义作了表述。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是指航空器自身配置的,实现稳定航空器飞行姿态,保持飞行高度与飞行水平范围,并能够控制航空器自主或半自主飞行的系统。“3C”认证,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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