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9-22658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统一编号: | ZJSP02-2019-0006 | 文 号: | 浙公通字〔2019〕52号 |
002482111/2019-22658
公安
省公安厅
2019-12-02
浙公通字〔2019〕52号
ZJSP02-2019-0006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9-12-0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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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解读: | 关于《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推进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现就《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具体范围
(一)纳入《规定》管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
1.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的;
2.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
3.非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纳入日常公共安全管理,但在禁飞区内和临时禁飞区内飞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报批、备案:
1.设计或预定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且外包装或说明书(出厂标签)标明是玩具的;
2.“3C”认证为玩具的;
3.省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列入管理的。
二、术语含义
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是指航空器自身配置的,实现稳定航空器飞行姿态,保持飞行高度与飞行水平范围,并能够控制航空器自主或半自主飞行的系统。
“3C”认证,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三、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