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1-00038 成文日期: 2021-02-23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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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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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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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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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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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近日,省公安厅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2021310日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准确适用,2016722日,省公安厅制定《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本实现裁量基准全覆盖。但2018年以来的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对消防、森林等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公安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等文件,新增了98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并明确部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基准。同时,执法形势也发生新的变化。为此,需要对原基准内容予以进一步修订调整和补充完善。

二、主要内容

增加“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食品药品环境卫生管理”三章,删除职能已调整的“消防管理”。第一章“治安行政管理”新增41个、修订95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基准;第二章“出入境和边防管理”新增7个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处罚基准;第三章“计算机和网络管理”新增“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行为”章节。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9章573条。

(一)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调整与指导意见不统一、衔接不到位的84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基准,确保与上位规定基本一致。为进一步完善裁量基准,新增41个使用频率较低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第33条、第34条、第41条、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第54条、第57条第1款、第60条、第69条、第73条、第74条。

(二)违反出入境和边防管理。根据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处罚依据已失效的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等3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处罚基准,新增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等7个处罚基准。

(三)违反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根据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执法办案一体化工作需要,新增上海市公安局,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行为的17个违法行为。

(四)违反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食品药品环境卫生管理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章节新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涉及的26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章节新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涉及的14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食品药品环境卫生管理章节新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及的24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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