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1-00040 | 成文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统一编号: | ZJSP07-2021-0001 | 文 号: | 浙公通字〔2021〕12号 |
002482111/2021-00040
公安
省公安厅
2021-02-23
浙公通字〔2021〕12号
ZJSP07-2021-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2-2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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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法制总队
政策解读: | 关于《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政策解读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政策解读 |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属各部门:
2016年7月22日施行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有效规范我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对消防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公安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等文件,明确部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基准,新增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同时,执法形势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为此,需要对原基准内容予以进一步修订调整和补充完善。省厅在全面梳理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违反治安行政管理处罚裁量基准,其中补充了涉及违反出入境管理、反恐怖主义、食品药品环境卫生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删除了原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3月10日起施行,2016年7月22日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公通字〔2016〕5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制总队。
附件: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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