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2021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1-00167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1-00167
省公安厅
2021-12-1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1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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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治安总队
政策解读: | 关于《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2021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日前,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21〕47号),修改内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20〕56号,以下简称“规定”)。今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出台有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措施,为更好地助力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结合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及借鉴外省相关做法,对规定部分内容做出了修订调整。
二、主要内容
取消了“私章刻制业备案”相关要求,增加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举措”。具体条款调整情况为:
(一)删除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私章刻制业备案”及所需材料部分内容。
(二)附则中增加一条“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举措”。
(三)调整了相关条文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