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9-00842 成文日期: 2019-12-30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0-01-06
统一编号: ZJSP07-2019-0007 文  号: 浙公通字〔2019〕66号
  • 信息索引号:

    002482111/2019-00842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19-12-30

  • 文号:

    浙公通字〔2019〕66号

  • 文件登记号:

    ZJSP07-2019-00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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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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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解读: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型群众 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省公安厅

                                                                                                                                                                                                  2019年12月30日

抄送:省司法厅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应按照管理强度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要求,先确定安全等级,再对应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前,对活动面临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型活动安全要求》(GB/T33170-2016)第一部分的规定,并通过“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鼓励承办者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活动。

第五条 对安全风险评估为“高、中、低”风险的活动,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等级。承办者应根据公安机关确定的安全等级,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具体措施见附件)。

对安全风险评估为超出“高”风险的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指导承办者采取更为严密的安全措施;对通过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仍无法降低安全风险程度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

第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承办者提交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的安全等级书面告知承办者。公安机关在确定安全等级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要求承办者提供补充材料。

安全等级确定后,遇有活动安全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承办者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安全等级予以调整。

第七条 对承办者未按照安全等级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经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按照安全等级要求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者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等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九条 鼓励承办者根据不同的安全等级,积极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条 承办者或受委托的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交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显降低安全风险程度,导致安全等级的确定发生严重偏差并引发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具体承办部门或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进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单位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0年2月1日起试行,各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安全等级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附件: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等级对应安全措施

附件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对应安全措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根据公安机关确定的安全等级对应落实相应安全措施,提升安全系数,确保活动安全。

一、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要求

一级安全等级:承办者应成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内部安全责任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活动现场设立安保工作指挥协调部门,建立内部通讯联络和保障值守机制,配置相应通讯联络器材设备;对保安人员、安保志愿者开展指挥调度;明确一名安全工作联络员到公安机关安全监管指挥部参与工作。

二级安全等级:承办者应成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内部安全责任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及时通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安保工作需要,在活动现场设立安保工作指挥协调部门,建立内部通讯联络保障机制,配置相应通讯联络器材设备;对保安人员、安保志愿者开展指挥调度。

三级安全等级:承办者应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内部安全责任分工,落实安全责任,通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内部通讯联络保障机制,确保现场安保指挥顺畅。

二、安保力量投入

将二级安全等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所配置的安保力量作为基准,根据活动内容、举办场地、参与人数、周边环境等具体因素的变化,按照由一级安全等级向三级安全等级逐级递减的要求配置安保力量。各安保岗位的安保力量配备数量由各市公安机关指导承办者确定。

以体育场(馆)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为例,确定安保岗位设置和安全力量种类配备。具体详见《岗位功能设置表》(表1)和《岗位安保力量种类配备表》(表2)。

表1                    岗位功能设置表

岗位设置

具体岗位

主要职责任务

区域控制

各出入口、门区及封闭线

票证查验、封闭管理等

秩序维护

看台、环廊、场院等观众涉足区域

开展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工作,处理纠纷等

入场安检

人员、车辆安检口

对进入指定区域的人、车及物品实施安检

要害守护

场馆水、电、气、热、讯

加强巡视检查和看护

交通管理

相关停车场、下客区及活动场所内车辆通行的有关道路

加强交通疏导和看护

应急机动

应急待命点

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表2              岗位安保力量种类配备表

岗位

一级安全等级安保力量种类

二级安全等级安保力量种类

三级安全等级安保力量种类

区域控制

保安

保安和志愿者

保安志愿者

秩序维护

保安

保安和志愿者

保安志愿者

入场安检

保安

保安

保安

要害守护

保安

保安

保安志愿者

交通管理

保安

保安和志愿者

保安志愿者

应急机动

保安

保安和志愿者

保安志愿者

注:“”表示可二者选一

三、安全措施要求

(一)入场群众数量控制

1.在设有固定座位的封闭性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效可视座位在2万个以下的,每场次核定固定座位的最大数量不宜超过有效可视固定座位数的90%;有效可视座位数在2万个以上的,每场次核定的固定座位数量不宜超过可用固定座位数的85%。

2.不设固定座位的活动,按现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室内展览、展销等人员流动的活动现场最大峰值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核定最大人员容量。核定人员容量的计算面积为活动场地总面积减去现场各类设施所占用的面积。

3.已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可以发售入场票证,发售的入场票证总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在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设施检查合格前,承办者发售的入场票证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1)一级安全等级:发售入场票证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的80%-85%;

(2)二级安全等级:发售入场票证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的85%-90%;

(3)三级安全等级:入场票证发售比例不作限制。

限定的入场票证数量经公安机关确定后,超过限定数量部分的票证由票务公司在票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锁定,不得出票。

(二)入场安检

一级安全等级:应设置金属物质探测门(安检门)、X光射线检查仪、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对入场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公安机关实施搜爆检查的区域,应设置封控隔离设施,实施封控管理。

二级安全等级:应设置金属物质探测门(安检门)或手持式金属探测仪对入场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公安机关实施搜爆检查的区域,应设置封控隔离设施,实施封控管理。

三级安全等级:可采用手持式金属探测仪或目测方式对入场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三)活动现场隔离封闭

一级安全等级:可要求承办者对活动现场采用硬质隔离设施进行全封闭隔离,并在活动现场的周边区域设置缓冲区。

二级安全等级:可要求承办者对活动现场的核心区域进行全封闭隔离,对其他区域视情实施封闭隔离。

三级安全等级:可视情要求承办者对部分区域进行隔离。

(四)其他安全措施

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等级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人员和车辆流线设置

(1)人员和车辆进、出路线应根据客流和场馆出入口位置、通道宽度合理设置,尽量不交叉重叠。流量较大的活动场所,应采取环流或单向通行;不具备环流或单向通行条件的应以物理隔离设施划分进出路线,必要时增设出入口。

(2)人员和车辆流线不得挤占消防通道或紧急疏散通道。

(3)人员和车辆流线所在道路尽量平直,避免拱桥、隧道、冰面、水域等区域。

2.指示标识设置

(1)指示标识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指示标识由场馆方负责设置标明,临时指示标识由承办方负责设置标明。指示标识应设置于明显、易于发现的位置;夜间举办活动的,应具备荧光反射功能。

(2)指示标识内容为引导、说明、警示三类,具体应包含现场引导、安全提示、情况说明等内容。

3.临时座位的设置

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位的,每张座位所占面积不宜小于0.45平方米(其中体育场内摆放的临时座位不得占用跑道),每一区块的座位摆放数不宜超过20排、36列;前后排座位距离大于0.9米的,每排座位可以放宽到50个。同排座椅之间应予以固定。设临时座位的活动,每个座位区块都应预留安保专用座位,原则上应预留在通道两侧、各区块的中间穿插和外侧。

4.安全距离及疏散通道的设置

(1)舞台及临时搭建设施与观众区的距离

设有舞台且舞台高度不超过2米的,舞台与临时摆放座位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8米;舞台高度在2米以上的,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5倍。舞台属“T”形台的,“T”形台两侧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宜小于2米。临时搭建的舞台其后侧应预留安全通道。

在观众区搭建有灯光棚、摄像台、音响台(棚)等临时设施的,其周边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宜小于2米,并在四周搭建硬隔离。

(2)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设置

举办的活动需设置临时座位的,临时座位区域内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设置疏散通道,主通道设置的宽度一般为2-3米,辅通道为1.5-2米,宽度可根据活动现场总人数视情增大。

在封闭场馆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有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可直通场内;万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有四个以上的安全通道可直通场内。

主疏散通道尽量避免设置地槛、台阶,安全出口处不得有地槛、门槛。设有记者席、摄像设备的,不得占用疏散通道,观众区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

举办的展览、展销、促销等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10米大于3米的,一般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等于3米的,不宜设置展台、展位。

临时性看台周边应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道上空有管架、栈桥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米。

在公园或公共广场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展台、展位的搭建应按参观路径的实际情况设置,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提高通道的安全标准,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5.监控设施设置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安装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视频监控设备,做到现场和外围无死角全覆盖,并将监控图像和信号提供给公安安全监管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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