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0000024821119/2025-1010395472 成文日期: 2025-09-08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17572938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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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0000024821119/2025-101039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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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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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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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项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08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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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项规定》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浙江省公安机关持续推进“行政检查一件事”集成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但在调研中发现,仍存在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浙江省公安厅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旨在通过制度性安排,实现“放管服”改革与严格规范执法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分为五个部分,共十二条。

(一)关于“重点和一般”行政检查场景清单。一是分类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即对一般的非重点领域企业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第二款规定“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即对涉及重点领域的行业要采取全覆盖重点监管方式。二是公安监管领域的企业分类依据。根据2023年公安部发布的30条便民措施第23项规定公安机关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第24项规定,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纳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安全监管。同时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跨部门联合检查要求部分公安机关参与监管的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三是明确我省公安监管领域分类检查场景清单。《规定》综合公安部、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公安实际,在附件1中明确了“民用枪支从业单位”等18类场景作为重点检查类型,采取全覆盖等“力度”管理举措。附件2中明确了“旅馆从业单位”等10类场景作为一般检查类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温度”管理举措。实施场景分类检查后,能使有限的警力资源更多投入到危险系数较高的重点场景,使监管资源得到科学配置,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二)关于“三个规范”严格执法。一是规范主体。鉴于公安机关协辅警参与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况较普遍,因此规定了:“严禁警务辅助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但可在民警带领下开展辅助工作。”二是规范检查程序。《国务院意见》规定要求人民警察开展现场检查时出示人民警察证,《规定》要求现场检查必要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并明确录音录像最短保存期限,确保特殊的场景检查过程可回溯。同时我们认为检查不是目的,发现问题并帮助企业整改问题才是目的,因此要求民警发现问题后要主动帮扶企业整改到位。三是规范检查行为。《国务院意见》规定“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内容很丰富,《规定》归纳总结为“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确保有效执行。同时,调研发现个别地方存在随意责令停产停业现象,因此《规定》强调“不得动辄要求企业停产停业”。

(三)关于“四不一少”工作原则。一是无计划不检查。本条规定目的是杜绝随意发起检查,造成检查次数过多过频问题,因此《规定》明确除触发式任务外,原则上不得发起临时检查任务。二是未审批不检查。根据《国务院意见》凡检查必审批的要求,公安机关检查任务的审批分三种情形,有计划的检查任务批量审批,触发式和情况紧急的检查任务可先查后批,临时主动发起的检查任务逐级报批,确保所有检查任务均履行审批手续。三是未亮码不检查。“亮码检查”是我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基本要求,《规定》明确一切涉企行政检查必须亮码,同时通过“扫码即接收”的技术方式实现企业扫码即送达《检查通知书》。为了杜绝不亮码的不规范行为,我们明确规定未亮码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四是可远程不上门。为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和主体自治,鼓励各地创新远程、无感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规定》为“自查、远程检查等方式可替代现场检查”提供依据。五是信用好少检查。鼓励各地创新信用分级管理举措,提升监管精准度。

(四)关于“五个公开”阳光执法。在《省政府意见》基础上,《规定》增加公开检查标准环节,实行检查全过程公开,进一步提升透明度,方便企业群众了解到公安检查标准和企业自查标准。

(五)关于“尽职免责”容错机制。《规定》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必然引发执法民警“因减少检查发生事故被追责”的担忧。因此,《规定》最后明确只要履职到位的,出现追责情形时可适用《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办法》等规定免责容错,以激发民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政策亮点

一是分类监管。根据行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执法精准度。二是技术赋能。推行“行政行为码”“远程检查”等智慧监管方式。三是信用引导。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分级监管体系,激励企业诚信经营。四是阳光执法。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公信力。五是容错保障。明确履职免责情形,减轻民警后顾之忧。

四、实施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浙江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减少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切实为企业减负;提升执法规范化、透明化水平;推动公安监管从“管得住”向“管得好”转变;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浙江省公安厅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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