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5-00024 | 成文日期: | 2025-04-27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5-04-27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5-00024
浙江省公安厅
2025-04-27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2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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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服务工作处
信息来源:
为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项规定(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出首批涉企行政检查“温度管理”类型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邮寄至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政务服务工作处(邮编:310009)。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crdsoft@126.com。
附件:1.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项规
定(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出首批涉企行政检查“温度管理”类型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公安厅
2025年4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实行以下规定。
一、实行“两度清单”分类监管
(一)建立“力度管理”企业清单。各地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监管领域的企业纳入“力度管理”清单,采取定期、定频次或全覆盖方式加强检查,可以督察检查。除特殊情况(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确需入企检查,下同)外,一周内针对同一家企业的入企行政检查任务应当合并实施。
(二)建立“温度管理”企业清单。省公安厅建立一般企业“温度管理”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对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禁止定期和全覆盖检查,督察部门不入企检查。一个月内针对同一家企业的入企行政检查任务应当合并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对同一家企业年度内2次均未发现问题的当年不得再开展检查。被行政处罚后相关责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主动予以信用修复。
二、做到“三个规范”严格执法
(三)规范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跨部门联合检查时含外部门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人员至少有一名民警。
(四)规范检查程序。民警入企检查要出示人民警察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检查结果须由被检查企业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帮扶整改。
(五)规范检查行为。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任何形式的利益,严禁无故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到场,未发现严重违法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得责令停产停业。
三、坚持“四不一少”工作原则
(六)无计划不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入企行政检查必须提前制定检查计划,针对同一类企业的年度检查计划能合并的应当合并,禁止多头重复部署。
(七)未审批不检查。禁止无检查任务开展行政检查,确需临时主动开展入企行政检查的,必须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监管统筹部门批准,不得以走访、督导、考察、清查等名义变相进行行政检查。
(八)未亮码不检查。入企检查必须出示“行政行为码”并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未经亮码的检查结果原则上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九)可远程不上门。可通过数据模型分析研判发现问题、能通过现有音视频开展远程检查、能通过企业自查自纠的场景,可不上门检查。
(十)信用好少检查。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用分级监管,建立健全免检、抽检、少检企业清单机制。
四、承诺“五个公开”阳光执法
(十一)检查全过程公开。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外,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计划、检查结果等五个环节要向社会公开。
五、落实“尽职免责”容错机制
(十二)履职尽责不追责。公安民警已经严格按照法定职责、程序、内容以及公安机关制定的检查计划或“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检查,仅因现场检查频次减少导致未发现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不予追责。
浙江省公安厅
2025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出首批涉企行政检查“温度管理”类型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更好优化营商环境,公安机关对法定监管的企业分“力度”和“温度”两类管理,现对首批“温度管理”企业类型清单予以通告:
1. 旅馆从业单位(依法列入重点单位的除外)
2. 公章刻制从业单位
3. 废旧金属收购从业单位
4. 普通保安从业单位(武装押运除外)
5. 保安培训从业单位
6.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演出活动及场地除外)
7.机动车拆解从业单位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安机关对“温度管理”企业采取以下管理服务方式:
一是优化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以企业自查为主,远程无感检查为辅,现场检查为补充。现场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是减少检查次数。对公安行业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应当少检或免检。对同一家企业年度内2次均未发现问题的当年不再开展检查。
三是规范检查程序。入企检查未向企业出示“行政行为码”的检查结果,原则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四是更多事后帮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助、指导企业整改到位。处罚后企业整改到位、相关责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公安机关依法主动予以信用修复。
五是更柔行政处罚。对符合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入企检查的方式、次数规定不包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案件办理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确需实施入企检查的情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安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企业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中的“安企共富”投诉举报。
浙江省公安厅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