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4-23958 成文日期: 2024-12-19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17345983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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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4-2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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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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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台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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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张海林、应世龙、陈允炜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规范笑气销售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立法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笑气列入特殊化学品或精神活性物质管理名录,规定其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的合法程序与条件。

(一)2022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浙江省禁毒条例》,其中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对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的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加强相关产品流向监控和预警,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 。

(二)2022年12月2日,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5部门联合编制印发《浙江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将“笑气”列入清单,要求有关单位“依法加强相关产品流向监控和预警,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

二、关于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笑气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笑气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561,CAS号10024-97-2),一氧化二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别名:氧化亚氮;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许可审批,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笑气的安全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衷心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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