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4-23956 成文日期: 2024-12-19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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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4-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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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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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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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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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宁4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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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顾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户籍迁移和分户等户籍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①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②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提出“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四)公安部印发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七条,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五)《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已被拆除的,停止办理立户分户、挂靠迁入等登记,并应当迁出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

(六)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在本省城镇地区经常居住,由合法稳定住所(函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国家相关改革举措

(一)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有关部署,深入开展农村土地制度“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三项制度。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法律草案专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和确认作出规定,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

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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