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3-00187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3-00187
公安
浙江省公安厅
2023-12-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2-2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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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政工室
政策图解: | 【图文】《浙江省重点公共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
政策原文: | 《浙江省重点公共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若干规定》 |
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会签的《浙江省重点公共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已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2年,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若干规定》,重点强化了场所内禁毒宣传、禁毒培训和签订禁毒责任书三项工作,被称为场所禁毒防范“三步曲”,相关措施在十年间为加强场所禁毒防范,深化毒品治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同时,伴随新业态发展,结合我省禁毒执法实践,对场所禁毒防范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若干规定》在工作理念、场所范围、防范措施等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时代禁毒工作要求不相匹配,亟需调整完善。
今年年初,省公安厅成立专班,赴全省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向省禁毒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市禁毒办、厅属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提请集体审议通过。
二、主要特点
《规定》围绕国家禁毒委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求,结合新形势发展需求,主要优化调整以下三方面:一是明晰了“重点公共场所”范围,界定“重点公共场所”基本涵盖范围,明确场所经营的合法性前提,提升基层执法的精准度和针对性。二是优化场所禁毒防范措施。结合行业特点,突出防范重点,围绕场所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重要节点等,进一步优化警示标志设置、巡查频次等防范措施,提升场所禁毒防范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突显了数字化、个性化理念。立足共享浙江数字化改革成果,鼓励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展场所禁毒宣传教育、巡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鼓励因地制宜,结合场所实际和地方特色,科学设计制作禁毒警示标志,开展个性化的禁毒宣传。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4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规定》第二条明确“重点公共场所”是指娱乐场所以及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馆(含民宿、网约房)、酒吧、网吧、洗浴、健身等场所。“合法经营资质”是指取得营业执照、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应经营资质。“网约房”是指提供住宿服务,具备营业执照等资质并在网络平台规范经营的场所。“健身场所”是指有必要的健身器械并提供教练服务的健身健美场所。
二是明确“重点公共场所”禁毒宣传。“重点公共场所”人流量大、治安环境复杂,为强化“重点公共场所”防毒拒毒的能力,《规定》第三条要求:“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大厅、包厢、客房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禁毒警示标志。娱乐场所包厢显示屏、网吧电脑显示屏等显著位置也应当设置禁毒警示标志。”《规定》第四条要求:“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在本场所内开展禁毒宣传。”
三是明确“重点公共场所”的禁毒教育。为督促“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毒教育的法定义务,《规定》第五条要求:“对从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禁毒教育,新上岗从业人员的禁毒教育应当及时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内发生涉毒案(事)件的,应当及时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禁毒教育。禁毒教育可以邀请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工作人员授课。”
四是明确“重点公共场所”的禁毒巡查。“重点公共场所”具有一定私密性,存在较高的涉毒风险。《规定》第八条要求:“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建立禁毒巡查制度。”《规定》第九条要求“娱乐场所开展禁毒巡查时间、频次等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旅馆(含民宿、网约房)、酒吧、网吧、洗浴、健身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时间内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其中包厢、客房等易涉毒区域应当开展巡查。发现涉毒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公安厅
联系部门及电话:省公安厅禁毒总队,0571-8728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