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2-22972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2-22972
省公安厅
2022-07-07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7-07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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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为弘扬社会正气,规范开展对我省见义勇为人员的即时慰问补助工作,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下称《即时慰问补助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做好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建立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制度,把见义勇为工作列入平安市县考核,修订《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出台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意见,推动形成了全社会参与、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当前,我省正在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出台《即时慰问补助办法》,明确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以党委政府名义对伤亡人员和家属或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行为人进行即时慰问补助,及时给予肯定和安抚,是落实有关法规文件的现实需要,是弘扬正气、传递关心关爱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我省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上的先行示范。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
三、要点解读
(一)关于即时慰问补助的对象。即时慰问补助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新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另一类是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其他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
(二)关于即时慰问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即时慰问补助金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如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发放给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等遗属。无相关遗属的,不予发放。
(三)关于即时慰问补助的标准。区分牺牲、受伤、特殊情况等情形,分别规定即时慰问补助标准:牺牲的,给予5万元的慰问补助金;受伤的,根据事迹、贡献和伤情等情况给予2-5万元的慰问补助金;其他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由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慰问补助金标准。
(四)关于即时慰问补助的申请审批程序。需要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申请表》,并附有关事迹及证明材料,经行为发生地设区市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因工作需要,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直接开展即时慰问补助。
(五)关于即时慰问补助金的发放方式。即时慰问补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慰问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填制《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金领取发放单》。
(六)关于即时慰问补助经费的解决。开展即时慰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省公安厅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违规使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关于与见义勇为其他待遇的关系。明确获得即时慰问补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遗属,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的待遇不受影响。
(八)关于文件的执行时间。《即时慰问补助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咨询方式:0571-87286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