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2-22971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统一编号: | ZJSP07-2022-0002 | 文 号: | 浙公通字〔2022〕50号 |
002482111/2022-22971
公安
省公安厅
2022-07-01
浙公通字〔2022〕50号
ZJSP07-2022-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7-0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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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治安总队
政策解读: |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工作,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即时慰问补助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新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
(二)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其他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
第四条即时慰问补助标准:
(一)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给予5万元的即时慰问补助金;
(二)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受伤的,根据事迹、贡献和伤情等情况给予慰问补助,具体标准:
1.按照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可能达一、二级伤残的,给予4-5万元的即时慰问补助金;
2.按照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可能达三级、四级伤残的,给予3-4万元的即时慰问补助金;
3.按照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可能达五级、六级伤残的,给予2-3万元的即时慰问补助金。
(三)其他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慰问补助金标准由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
第五条 同一见义勇为行为即时慰问补助一般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即时慰问补助金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本人。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发放给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等遗属。无相关遗属的,不予发放。
第七条 需要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申请表》(附件一),并附有关事迹及证明材料,经行为发生地设区市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因工作需要,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直接开展即时慰问补助。
第八条 即时慰问补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慰问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填制《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金领取发放单》(附件二)。
第九条 获得即时慰问补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遗属,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的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 开展即时慰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省公安厅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违规使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制度,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即时慰问补助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