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2-23006 成文日期: 2022-10-19
发布机构: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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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2-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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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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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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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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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0-1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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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禁毒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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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溯源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精神,提升易制毒化学品全流程监管能力,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了《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一)信函请寄: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邮编:310009);

(二)电子邮件请发:zjjd5k@126.com

 

附件:《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9

附件

 

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办法

(征询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易制毒化学品全流程监管能力,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和公安部等11部委关于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是为满足禁毒管制、行政执法和企业合法经营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相关主体、流向、用途信息,实现易制毒化学品从源头到最终用户全环节动态追踪和溯源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企业合法生产、进口以及从外省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在外省购买但未实际运入本省的易制毒化学品。货主、源头和目的地均在外省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途经本省、储存的,不适用全流程溯源管理,但要加强其在本省运输、储存期间的管理。

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仓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均属于溯源管理相关主体。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溴素等本省重点易制毒化学品,率先实施溯源管理。

第四条  省公安厅建设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负责对接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网上报备管理系统,按照全国统一的追溯编码、数据及交换标准,采集易制毒化学品流通信息,开展数字化管理和研判。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主体合法经营,按本办法规定报送信息。

第五条  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开展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运用数字化手段,共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进出口的许可、备案信息和报关、运单、运输车辆卫星轨迹信息。

第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存储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登记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仓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通过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核查进口企业的合法资质与用途,按照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易制毒化学品通关后,进口企业应当在通关后三日内,在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上填报实际进口数量、仓库、最终用户等信息。

第八条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通过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核查购买企业的合法资质与用途,按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后,购买企业应当在入库后三日内,在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上填报实际购买数量、仓库等信息。

第九条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通过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接收购买许可备案证明,核验购买方信息。对于未经许可备案的不予销售。对于符合条件并同意销售的,应当根据实际销售出库情况,在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填报出库信息。实物出库的,填报出库数量、运输车辆等信息;无实物出库的,填报产权交割信息,注明下游货主和储存仓库信息。

每次填报出库信息,生成一份附溯源码的提单;在购买许可备案证明最大购买限额数量内,可多次填报出库信息,多次生成提单。

第十条  销售方出库经手人员通过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对接的移动终端,填报实际出库数量信息。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核验承运驾驶员“浙运安”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码。承运驾驶员无“浙运安”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码的,应当要求承运驾驶员先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入浙江登记,登记完成后再进行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承运驾驶员扫描易制毒化学品包装、提单上的溯源码,核校实际提货数量、运输车辆等信息。

    通过合法寄递渠道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寄递企业应当通过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移动终端扫描易制毒化学品包装、提单上的溯源码,核校实际寄递数量、路线等信息。

第十一条  购买方入库经手人通过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移动终端,扫描“浙运安”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码,核校实际入库数量,填报购买方入库经手人等信息。

无“浙运安”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码的,由购买方入库经手人扫描易制毒化学品包装、提单上的溯源码,核校实际接收入库数量。

第十二条  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移动终端,包括“浙里办”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各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建设的管理APP、微信小程序。采集数据进入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

第十三条  外省相关主体购买浙江源头易制毒化学品,继续用于销售的,可以通过浙江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移动终端登记下游主体信息,并要求下游主体在接收易制毒化学品时通过微信扫码功能,登记收货入库数量。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为固定包装的,通过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生成溯源码,在包装上标示溯源码。

第十五条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通过“浙政钉”等移动执法终端,扫描“浙运安”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码、溯源监管码,或输入运输车辆牌照号码,查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相关信息。相关检查信息回流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

 第十六条  对于出库信息与运单、购买入库信息不符的,或是溯源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全省涉毒物品管控平台向销售、购买双方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发出预警核查指令。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开展核查工作,并反馈核查结果。

    预警核查涉及外省的,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提请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禁毒部门核查反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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