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1-00180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2-01-05
统一编号: 文  号: 浙公通字〔2021〕68号
  • 信息索引号:

    002482111/2021-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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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21-12-31

  • 文号:

    浙公通字〔20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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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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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5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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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对国家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的部分事项,在全其他地区同步实行告知承诺,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我省2021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全面梳理细化形成公安清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实施涉企许可“双告知”企业登记注册时,自主在规范目录中选择经营范围;企业选择的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将告知企业相关涉企许可事项。办理营业执照后,登记机关将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其中,我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规定动作”的同时,还根据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在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进行共享流转,同时全部“证照分离”事项纳入一个系统通办。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他事项,各部门要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停止实施,并严禁将其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政府采购中,不得将企业取得或曾经取得这些许可证作为必要条件或评分事项。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为防止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原则上要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将公布企业进行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经形式审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备案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补充或者补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是“证照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既简化了办事程序,实现企业快捷准入,又延续了许可管理制度,保留了资格罚等监管手段,有利于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政府部门必须完整、准确、一次性地告知企业,开展经营需要哪些条件,办证后将如何开展监管,违反承诺将承担哪些后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根据政府部门的告知内容,企业要自行检查能不能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再郑重地作出承诺。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四)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包括: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后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许可实施部门仍然对相关行业或领域承担监管责任。相关企业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推送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取消审批后公安机关还要继续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典当企业的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实施有效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后的监管。改为备案的事项,备案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备案事项的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者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可以依法设定法律责任。

  (三)实行告知承诺后的监管。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后,政府部门要按照事先明确告知的监管方式、标准等开展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证的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发证后的核查。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的监管。由实施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证照分离”改革后,对于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一般经营范围”,只要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获得了商事主体资格,即可开展经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经营范围没有特定许可经营项目、或者没有使用特定表述)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改革前,一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要求企业申办许可证前,先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企业为此要跑两个部门。改革后,企业可以直接去主管部门申办许可证,减去了一道办事环节。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深度融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投入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并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推动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五)探索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实行触发式监管、沙盒监管和“包容期”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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