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1-00110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工信部联网安函〔2021〕133号 |
002482111/2021-00110
其他
公安部
2021-06-02
工信部联网安函〔2021〕133号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9-0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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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
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
工信部联网安函〔2021〕1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相关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停止相关行为,并于2021年6月底前主动注销相关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对通告发布后仍然进行上述非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持续深入推进“断卡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全力清理涉诈号卡资源。
三、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应按照“谁开卡、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的实名制管理,加强涉诈网络信息监测处置,强化风险防控。
四、电信企业应建立电话卡“二次实人认证”工作机制,针对涉诈电话卡、“一证(身份证)多卡”、“睡眠卡“、“静默卡”、境外诈骗高发地卡、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高风险电话卡,提醒用户在24小时内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在规定期限内未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暂停电话卡功能,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认证的,电信企业应要求用户现场签署涉诈风险告知书;采用线上方式认证的,电信企业应要求用户阅读勾选涉诈风险告知书,录制留存用户朗读知晓涉诈法律责任的认证视频。
五、互联网企业应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高风险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微信、QQ、支付宝、淘宝等互联网账号依法依规进行实名核验,对违法违规账号及时采取关停等处置措施。
六、公安机关统一负责用户投诉受理、涉卡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等事项,全国统一受理电话为96110。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配合开展此次清理整治工作,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