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1-00063 | 成文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浙公通〔2021〕22号 |
002482111/2021-00063
公安
省公安厅
2021-04-13
浙公通〔2021〕22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4-2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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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的通知 |
2021年4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的通知》,以下就该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原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下属各驻地支队、大队(增挂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牌子),将划归各设区市公安局管理,不再保留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驻地支队、大队牌子。体制调整涉及原有指定代管路段的调整、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的管辖等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调整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省公安厅在充分调研并协调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等单位后,特研究出台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共5条,分别就各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路段管辖权限、管辖级别、管辖切换时间、行政复议案件管辖和原同类文件废止等问题进行明确。
一是规定了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原则上按所属市行政区域为界重新划定,并指定了部分特殊路段因管理便捷原则实施指定管辖,以及今后需要指定管辖的高速公路事项的批准权限。同时将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大队的管辖分配权明确赋权于各设区市公安局。
二是重申了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主体级别权限,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执法权限相当于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下属大队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是明确了2021年5月1日作为执法权限调整的期限,考虑到体制调整过程的稳妥性,另行安排湖州作为试点单位于2021年4月中旬起开展执法权限调整试点运行工作。明确了执法权限调整之前已受理案件的办案管辖问题,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以变更后的单位名义继续办理。
四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本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相关规定,明确将本省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之前的省公安厅变更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
五是明确将原规范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执法管辖权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