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1-00150 成文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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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1-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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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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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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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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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1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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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法制总队

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查询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犯罪记录证明是群众在担任特殊职务、从事特定职业、入学求职、出国(境)等情况下,需要公安机关依法查询、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3月,浙江省公安厅制定《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初步规范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2016年8月,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统一规范群众到派出所开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事项。2018年9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对群众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的限时办结、信息共享、不予出具证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规定。但是,部分单位在工作中存在查询不到位、情形掌握不一、证明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个别案件甚至引发信访投诉。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犯罪记录的定义

《规定》第2条将犯罪记录限定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其他情况均视为无罪,不得进行犯罪记录。同时,对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一律视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二)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第6条、7条分别规定个人和单位申请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的适用范围。其中,对个人具有“从事特定职业、担任特殊岗位、出国定居等需要以其无相应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正当事由”,均可申请查询;单位申请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由”“省级以上评比表彰”等事由。

《规定》第8条明确对司法行政机关办案查询、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和服兵役政治考核等不列入“证明”范围。

(三)关于申请程序

《规定》第9条、10条、11条分别规定个人和单位申请的工作程序和提供材料要求。

1.本省户籍的可向省内户籍地或经居地派出所申请。

2.居住满6个月的外省市流动人口可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

3.港澳台居民和居住时限符合要求的外籍人员,向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4.个人申请需一并提供身份证件和填写申请表,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单位申请的,需提供公函、被查询对象、查询事由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等。

(四)关于出具证明注意事项

《规定》第13条、14条、15条、16条明确查询方式、证明出具内容和办理时限:

1.派出所受理后须查询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或纸质档案。

2.被查询人正在被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予出具无犯罪证明回执。

3.查询结果涉及已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4.证明内容注明犯罪记录来源、证明事由、查询期间等。

5.规定当场出具、个人申请3日内、单位申请7日内出具等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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