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0-23876 | 成文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0-23876
省公安厅
2020-06-1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6-1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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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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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管局起草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部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6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运河东路518号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邮编310016)。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0571-87287999。
(三)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意见。Chen_xiuhe@163.com。
附件:浙江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部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6月16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部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裁量基准: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号牌三副(含)以下的,对实施者处二千元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号牌超过三副的,对实施者处三千元罚款,每多超两副,加处三千元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号牌超过十五副(含)的,对实施者处两万元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二、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扣留车辆。
裁量基准: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扣留车辆。
三、驾驶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驾驶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
裁量基准:
(一)驾驶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
(二)再次驾驶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
四、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对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责令改正。
(二)电动自行车投放数五百辆以下的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十五日内未改正的,处以警告,处二千元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投放数五百辆(含)至一千辆的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十五日内未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电动自行车投放数超过一千辆(含)的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三十日内未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驾驶人、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首次被查获的,对驾驶人处以警告。
(二)驾驶人、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第二次被查获的,对驾驶人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驾驶人、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再次以后被查获的,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三辆(含)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超过三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每多超两辆,加处一万元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十五辆(含)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七、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三辆(含)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超过三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每多超两辆,加处五千元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十五辆(含)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八、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裁量基准:
(一)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限速装置,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
(二)再次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限速装置,对驾驶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驾驶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裁量基准:
(一)驾驶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驾驶人拆除加装的装置,处五十元罚款。
(二)再次驾驶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驾驶人拆除加装的装置,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事故的,责令驾驶人拆除加装的装置,处三百元罚款。
十、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裁量基准:
(一)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拼装车辆,处五十元罚款。
(二)再次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拼装车辆,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裁量基准:
(一)驾驶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上道路行驶的,责令驾驶人拆除加装的装置,处五十元罚款。
(二)再次驾驶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上道路行驶的,责令驾驶人拆除加装的装置,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驾驶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裁量基准:
(一)驾驶改变电动机(更换同功率或更小功率的除外)的,责令驾驶人拆除改装的装置,处三百元罚款。
(二)改变蓄电池组的部件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驾驶人拆除改装的装置,处五十元罚款。
(三)再次驾驶改变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驾驶人拆除改装的装置,处五十元到三百元罚款。
十三、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裁量基准:
(一)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
(二)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城市重点严管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第二次上道路行驶被查获的,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