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9-00808 成文日期: 2019-12-31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0-04-28
统一编号: 文  号: 浙公通字〔20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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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9-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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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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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公通字〔20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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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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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基本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陆续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条例》《规定》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推动全省公安机关形成依法决策的浓厚氛围,现就推进全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现代警务模式、增强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条例》《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依法决策意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法制部门要会同办公室按照本级公安机关年度工作部署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组织编制,并就事项目录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决策事项目录经本级党委同意后,具体承办部门要科学制定决策事项实施方案,并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任务,法制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审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警保部门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范围。要认真对照《条例》第三条列举的五大类以及《规定》第二条列举的四大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在全面征求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决策事项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公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本地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因地因时制宜,准确把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重点,为科学制定决策事项目录打牢基础。

四、完善机制。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机制。每年年初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范围,结合公安机关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经本级党委同意后公开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二是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化管理机制。对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承办部门以及负责审查、公开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按照“一项一档”的原则建立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确保能够进行全流程回溯监督。三是建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供政府法律服务与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相结合,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五、规范程序。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并确保决策的规范性和实效性。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虽经合法性审查但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提交集体审议的,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审议。经集体审议通过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就决策结果制发公文,除依法不公开的外,也应当通过各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六、开展评估。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单位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后,应当视情对决策的实施情况、决策目的实现程度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同时要加强评估结果反馈整改和运用监督,对确需调整的决策事项内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七、强化追究。要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公安机关年度考评体系,同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和终身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久拖未决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以及承办、执行决策中推诿拖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制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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