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0-23797 | 成文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0-23797
省公安厅
2020-12-1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1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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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陈敏、赵雄文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99号提案《关于加强对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辆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实际在用保有量2200万辆许,电动自行车已成为非机动车的主体。电动自行车的快速增长,在为百姓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对管理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近年来,随着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外卖小哥必备的交通工具,由于行业特点要求快速准时送达,因此外卖电动自行车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频发,成为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
为此,2018年我省启动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立法计划,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总结提炼了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经验,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予以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的职责。主要内容有:
一、规范企业管理。《条例》规定,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二、淘汰非标车辆。根据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条例》就非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问题作了过渡性规定,允许经备案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并授权设区市对过渡期作出提前规定,鼓励政府采取相关措施提前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实现平稳过渡。同时,规定骑行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适当加重其赔偿责任。
三、加大处罚力度。《条例》加重了涉及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破原有低额处罚限度,增强了执法震慑力。比如,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扣留车辆。再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四、明确职责分工。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路面管理等诸多环节。《条例》在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管理力度的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和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分工,注重源头治理和部门协作配合,强调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应充分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职责,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验证的职责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
结合你们的建议,公安机关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强化宣传引导,深化部门协作,严格路面管理,确保《条例》得到顺利贯彻执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生产销售源头管理力度,减少误导消费者购买非标电动自行车情况的发生,充分保护消费群众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