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0-23795 | 成文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0-23795
省公安厅
2020-12-1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1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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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李林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53号提案《整治道路眩光污染,降低交通事故风险》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公安机关和建设、交通部门非常重视道路眩光污染问题,我厅把整治道路眩光作为排除交通安全隐患、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内容,部署各地交警部门持续抓好规范设置监控设备、严把机动车年检关、强力查处路面违法等工作,努力营造安全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建设部门持续推进城市道路增亮工作,深化治理城市暗区,在美化城市面貌、塑造城市形象的同时,为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一、关于道路照明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补光装置眩光问题。公安和建设部门在设置交通监控设施设备时,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使用的产品均通过权威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如《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 1202)对监控系统补光装置的发光方式、光学性能、色度、闪烁特性等作了详细规定,在确保满足取证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交通参与者的视觉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5)等标准对路灯间距、灯具出光角度、瓦数、照度、色温、灯杆高度等工程建设要求作了明确规定,避免路灯灯光直射入眼。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在治理道路眩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2019年我厅会同省交通投资集团,优化高速公路ETC收费门架的补光设计方案,采用光线更为柔和的LED频闪暖光补光灯、特殊镜头、专门成像控制策略等技术,着力解决补光灯刺眼问题。
对您提出的优化交通监控补光灯的建议,我们将采取三方面工作措施:一是结合设备日常维护,全面排查在用交通技术监控补光装置,及时整改设备使用中可能对驾驶人眼睛造成刺激的亮度、角度等问题。二是完善设备维护工作机制,定期排查整改,确保监控设备持续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三是密切关注最新科技发展,通过应用前沿照明技术等措施弥补现有补光装置的短板,最大限度缓解消除眩光问题。
二、关于车辆照明眩光问题。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已包含灯光检测,主要依据《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等技术标准,检测前照灯的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角度。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检测站安全技术检验实施严格监管,对于检测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照明问题,公安交管部门主要通过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源头监管,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等违法行为,杜绝不合规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此外,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结合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秩序整治等日常工作,大力查处涉车辆灯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灯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并督促车主进行整改。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切实把好“年检关”,杜绝灯光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检验。同时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坚持源头管控与路面整治并重,持续深化相关违法行为治理,努力营造无眩光的安全行车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特别是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