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0-23793 | 成文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0-23793
省公安厅
2020-12-1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1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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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应柏平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541号提案《关于规范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就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专门向厅高速交警总队及地方公安交警支队进行了调研了解,并商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现答复如下:
全国交通非现场违法处罚告知短信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短信模板统一自动生成,格式固定,并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日常维护,车辆违法信息由车辆登记所在地交警部门通过网络运营商以手机短信形式统一发送告知车主。考虑到短信的字数限制,内容相对简洁,如车辆超速短信告知分为三档,分别为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20%未达50%、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年4月颁布的《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内容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行为、车辆号牌、处理期限、查询方式以及异议申诉方式等。其中,发送手机短信通知车主及管理人在限定时间内接受处理是程序规定的一环,短信通知并非违法处罚决定,违法处罚决定书才是最终的处罚决定。您在提案中建议准确描述交通违法的事实,包括违法地点、违法具体情形、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款、处罚依据中引用的法律条款等,这些内容均会在最终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中描述体现。如车主需事先了解,可通过互联网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服务电话等形式进行查询了解,驾驶员可在手机端下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开发的交管12123APP,通过手机注册并和自己的车辆绑定后进行查询。交管12123APP内的车辆违法信息非常齐全完整,以超速为例,车辆违法地点、违法事实、行驶照片、行驶实速等内容一一在列,车主对车辆违法确认无异议后可及时进行网上掌上处理,非常方便高效。
如果由交警进行现场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法》有所区别,《行政处罚法》是关于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所作出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对象是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是针对车辆的违法行为,告知短信中通知的是该车辆的违法行为,这也是车辆违法中的部分事实,根据部分事实,当事人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实确定驾驶人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再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进行交通违法处罚并制作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根据您的建议,下步我厅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沟通。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关于违法事实描述不全的情况确实存在,您所指出的超速违法通知书更为突出,纸质的简易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内也缺少实速限速等内容。我厅将向上级积极反映此情况,并探讨解决的可能性。如您所言,违法事实描述对驾驶员本身具有重要教育警示意义。处罚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教育交通参与者学法懂法,遵守法律。
二、改进优化执法理念。在交警系统内部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精准管理、有效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执法政策,探索实践“轻微违法首次警告”等执法模式,及时纠正只求数量不求效果、粗放式执法、随意执法的现象,有效提升交警执法水平,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认可度、满意感。
三、加强交通安全出行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行车等交通常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守法意识。
衷心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