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59号提案的答复
冯定献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59号提案《关于更好保障应急车优先路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现答复如下:
关于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权保障问题,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诚如您指出,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给各类救护车、抢险车等应急车辆出行带来较大影响。为保障应急车辆优先权,近年来公安部及省公安厅先后部署开展了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优化道路通行秩序,切实保障应急车道的畅通。杭州市公安局创新推出的保障应急车辆通行“45度让路法,为生命让行”经验被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媒体广泛报道。但城市道路因受土地空间的制约,目前仅杭州、宁波等少数城市建有专门的应急车道,其他城市一般情况下应急车辆的通行需利用快速公交专用道等公共交通道路系统。
保障应急车辆优先路权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下步,我们将认真借鉴吸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保障应急车辆优先路权的调查研究。深入开展应急车辆优先路权工作调查研究,摸清社会需求和现实问题根源,并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反映,争取从国家立法层面完善城市道路应急车道设置和通行管理。
二、加强应急车辆优先路权保障的交通管理。坚持及早发
现、提前干预,建立健全应急交通勤务机制,依托交警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强化现有监控卡口、视频巡查等手段的应用,及早发现、妥善处置异常情况,确保应急车辆顺畅通行。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特别是应急车道管理,从严查处城市道路随意停车、任意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从根本上保障应急车辆通行优先权。
三、加强保障应急车辆优先路权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应急车辆优先路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使礼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成为全社会共识。加强文明礼让典型事例的宣传,让更多的“45度让路法”为机动车驾驶人所熟悉和推崇,让文明礼让应急车辆通行成为浙江城市的又一道风景线。
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