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0-23784 成文日期: 2020-12-16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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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0-2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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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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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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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1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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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省政协民盟界别组,宦金元、谢志坚、胡锦全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2号提案《关于以出租房治理为突破口建设宜居浙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委政法委、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现答复如下:

我省是经济大省,也是人口流入大省。据2019年流动人口统计年报显示,全省登记在册流动人口2773.9万人,其中居住在租赁房屋的1917.2万人,占比69.1%。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租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服务供给,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将“推行出租房旅馆式管理”写入了会议决定,旨在不断改进和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治理,努力为租房群众营造安全、整洁的居住环境。

一是联动联治,不断提升租房群众获得感满意度。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统筹整合管理资源力量,初步形成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出租房屋综合治理工作格局。一方面充分发挥“块”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镇街主抓、村居落实”,大事全网联动、小事格内解决。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先后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租赁市场专项整顿、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行动,持续改善租赁市场秩序、安全管理秩序和租住环境。目前,全省共设立“旅馆式”管理总台5726个,覆盖出租房屋558.87万间(户)、流动人口1711.43万人,未发生有影响的恶性案事件。

二是多元共治,推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社会化”。大力培育租赁市场,在杭州市及温州市、绍兴市、义乌市、嘉善县开展国家级、省级试点,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累计竣工蓝领公寓项目30个,交付房源1.2万余套(间),推动企业自持商品房用于租赁5872套44万平方米,盘活存量租赁住房、新增归集房源8万套(间)247万平方米,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6宗9.8万平方米。同时,健全正向激励、反向倒逼的双向激励机制,对遵守法律、配合管理、勇于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房东和租客,进行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对未及时报送信息和未落实建筑、消防、治安安全职责的,依法联合惩戒。此外,引入社会保险机制,由银保监部门推动保险公司提供火灾爆炸、入室盗抢、水暖管破裂等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三者险,满足城乡出租房屋管理风险保障的需要。

三是科技支撑,提升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智能化”。由省大数据管理局汇聚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涉及出租房屋的信息资源,推动房屋出租与登记、备案数据部门间融合共享。在此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比对、推送,以及实地巡查中发现的危房、存在火灾隐患的出租房等线索抄告、流转,实现数据共享、问题共治。此外,加强智能设施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杭州、温州、金华等地公安机关新创的居住出租房屋统一编号和二维码管理模式,推动出租房安装智能门禁(锁)、人脸识别、电动车集中停放及智能充电桩等科技设施,强化数据整合采集、智能感知,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提供支撑。

四是法治保障,提升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法治化”。近年来,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推进制度供给以提升出租房屋治理效能,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要求》(DB33/T976-2015)等一系列涉及出租房屋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基层开展管理服务提供依据。积极推动居住出租房屋地方性综合立法,2016年,杭州、宁波、金华针对出租房管理存在问题和监管合力不足等短板,先后以政府令形式出台地方性规章;2018年、2019年,温州、嘉兴、台州先后出台地方性规章,规范房屋出租、居住管理。目前,全省共有72个县(市、区)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1000余个5000人以上的流动人口集聚社区(村)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有力推动了基层善治。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居住出租房屋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出租房屋量大面广、变动频繁,管理服务工作与社会需求、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差距。下步,我们将结合你们的意见建议,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管理机制,打造居住出租房屋治理责任共同体一是健全完善出租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设、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托网格化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的作用,落实相应管理力量和管理措施;依托“最多跑一地”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二是加强“数据赋能”,加快推进“数字出租房综合治理平台”应用以及租赁住房登记备案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信息、网络平台房屋租赁登记信息以及水电气用量异常等相关数据的采集汇聚和共享应用,整合公安、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数据资源,进一步完善出租房屋数据比对应用、分流交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推动形成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三是强化激励导向,继续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平安浙江”考评体系,周密制定考核方案,加大分值权重,发挥考核导向作用,推动各项管理措施落地见效,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或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重大安全案事件的,坚决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责任。

二、坚持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秩序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消除出租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空气质量等隐患。一是滚动排查摸底,将房屋出租、房屋安全等纳入社区网格管理日常工作范畴,发挥全科网格工作机制作用,做好动态排查摸底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常采常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二是严格整治安全隐患,对于排查梳理出的各类安全隐患,通过“基层治理四平台”抄告流转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单位、社区(村)组织,并要求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期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三是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在“智安小区”“智慧楼宇”等建设中推广应用智能门禁、人脸识别、二维码等科技手段,推动出租房屋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特别是对于出租居室达到10 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群租房,要求配置智能门禁、视频监控、智能烟感、智慧用电、电动车集中充电等智能化设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三、坚持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一是进一步推进省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全覆盖,由建设部门指导和督促企业(机构)通过省平台开展企业(机构)备案、开业报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公开等工作,并进一步加强房源、租金等监测和大数据分析研判,规范区域租赁房源、租金定期发布机制。二是管控租赁金融业务,由银保监部门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监管,指导商业银行完善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做好贷前调查;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从严查处住房租赁企业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或者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租赁企业监管,由建设、银保监等部门加强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之中,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四是推动落实租购同权,落实《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保障租赁房屋落户(除杭州外);租房人也可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让好政策惠及更多租房群众;对于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承租人,凭证享有携行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

             

                      浙江省公安厅

202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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