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0-23780 成文日期: 2020-12-16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16080843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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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0-2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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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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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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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温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1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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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王茂法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温17号建议《关于道路交通“爆闪灯”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监控补光灯问题

根据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2014)要求,交通违法抓拍图片应包含清晰的机动车前部全貌特征、号牌号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特征、驾驶人特征等信息。为满足上述要求,《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09)、《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1202-2014)规定了拍照补光技术。为了减少监控补光带来的光污染问题,交警部门自2018年以来,联合科技公司开发环保抓拍相机、环保补光灯,取得较好成效。

二、关于车辆违法安装爆闪灯问题

车辆违法使用爆闪灯,涉嫌非法改装机动车或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行为,一直以来公安交警将其作为重点违法进行查处,我们将继续对此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查严处态势。

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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