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0-23772 | 成文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0-23772
省公安厅
2020-12-1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1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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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胡飞鸽、潘文革、周美凤、雷红琴、沈忠峰、周明明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湖5号建议《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分级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省经信厅、浙江银保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概况。电动自行车由于环保、节能、方便等特点,深受广大群众青睐,据不完全统计,至2019年底,全省在用电动自行车约2200万辆。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剧增,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交通违法多发,电动自行车管理已成为交通安全管理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我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政策。今年5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围绕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号牌使用期限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意见征求。为尽量减少群众财产利益损失,同时促进超标电动自行车尽快退出,《条例》将已经备案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终使用期限,在2018年原省经信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延长至2022年年底。《条例》同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销售商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积极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你们提出的过渡期后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过渡期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如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的,可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上路行驶,如不符合国家标准,则不能登记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并上路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参保事项相关规定。近年来,我省保险行业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特点,推出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意外险、盗抢险等险种,为全省自愿投保电动自行车提供了风险保障。按照《立法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地方法规无权制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费补贴、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让利等方式,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为保障快递、外卖等特种行业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结合你们的建议,全省公安机关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强化宣传引导,深化部门协作,严格路面管理,一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源头管理力度,引导群众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头盔等规定,努力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
衷心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