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9-22938 | 成文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19-22938
省公安厅
2019-08-0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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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信息来源:
近期,根据群众反映居住证申领登记问题,省公安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居住证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8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号码:0571-87286238。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zjldrkgb@sina.com。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8月6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居住证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主题教育和“三服务”活动要求,顺应群众期待、回应群众关切,结合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会精神,推动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能够持有居住证,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群众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把握政策法规精神
近来一些群众反映,虽然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但因不了解居住证政策或本人疏忽未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导致有意愿办不了居住证。对此,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会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办证规模,确保实现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要求,全面把握、准确领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释义》有关居住证申领特殊情形的规定,对于未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或信息登记不满6个月、但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在居住地实际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的特殊情形,可视为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二、严格规范特殊情形居住证申领
针对特殊情形居住证的申领,各地要严格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既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都能持有居住证,又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提供虚假材料骗领居住证。首先,要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补办居住登记,同步加强教育,打牢流动人口“全员登记”“自主申报”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其次,要严格半年以上实际居住时间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稳定就业类的社保凭证,稳定住所类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自购房权证、公租房租赁证(协议、合同)、单位自管房权属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租赁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租赁期限应6个月以上且申请居住证之日在租赁期限内),连续就读类的学籍证明、就读证明等。第三,要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相关证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要积极调查核实,通过走访社区(村)干部、物业、房东、周围邻居以及工商、税务部门等,查清半年以上实际居住的基本事实,经分管所领导审批同意、予以受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工作中,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资源,大张旗鼓地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报道,引导有意愿的未落户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大力宣传居住证“首申免费”政策,使广大流动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大力宣传“凭证服务”政策,广而告之持有居住证可享受的公共服务、便利以及居住地拓展提供的服务资源;要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一证通办”宣传告知,让居住证可互联网在线自主申领、快递送达、一次都不用跑的便捷深入人心。
接此通知后,请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证窗口及工作人员。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