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9-22643 成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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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9-2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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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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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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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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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查处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寄运违禁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五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现就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寄递物流业飞速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民生需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寄递物流渠道寄运物品成本低、流转快、风险小、溯源难,通过寄递物流渠道寄运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等违禁物品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形日益增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风险隐患。加强寄递物流渠道违禁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查处工作,是防范打击涉及寄递物流渠道违法犯罪活动,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的源头之举、有效之策。为此,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研究建立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对寄运违禁物品实施违法犯罪情况掌握、线索核查和侦办查处工作,全面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作职责。政法委负责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线索核查工作,依法打击查处违法犯罪行为。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寄递物流企业落实三项安全制度和情况报告机制,指导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甄别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还负责推动建立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联动核查处置信息平台或工作网络。

(二)明确了工作体系。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信息互通,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联系和核查处置。寄递物流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安检人员等安全管理员队伍,开展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报告、处置等工作。

(三)统一了工作流程。寄递物流企业揽件时应当首先查验并登记寄运人身份信息,然后开展物品验视工作。发现交寄禁止寄运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在已经收寄的快件包裹中发现禁止寄运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并做好记录。发现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运物品以及限制寄运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全面加强寄递物流企业物品寄运数据与监管部门的对接、传输、汇集、共享,实现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智能预警和管控。要求组建监管部门和寄递物流企业全面覆盖,执法人员、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员全面参与的情况报送网络,确保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得到传递反馈和有效处置。另外,还对协议客户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调查移送、寄运违禁物品线索报告奖励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本办法要求,公安机关推动建立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联动核查处置信息平台或工作网络,依托该平台或网络,组建监管部门和寄递物流企业全面覆盖,执法人员、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员全面参与的情况报送网络。相关工作还需配套跟进。

(二)根据目前的督导检查要求,揽件员不得揽收违禁物品。本办法实施后,对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流程收寄物品通过相关平台、网络及时报告的企业、个人,不按揽收违禁物品进行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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