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8-22625 成文日期: 2018-09-14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8-09-14
统一编号: ZJSP07-2018-0009 文  号: 浙公复〔2018〕124号
  • 信息索引号:

    002482111/2018-22625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18-09-14

  • 文号:

    浙公复〔2018〕124号

  • 文件登记号:

    ZJSP07-2018-00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拟修改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条款执行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9-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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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杭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条款执行问题的请示》(杭公流口〔2018〕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立法本义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释义与应用》(2009版)第二十条规定,《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义务教育这项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其子女享受义务教育,非仅限于《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本人。同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6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等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流动人口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是其就学的基本条件,也非仅限于本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你市有关部门目前执行的“流动人口及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未成年人)均需要持有效居住证,才能享受义务教育服务”的规定,不符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立法本义以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请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关于未成年人申领居住证问题,请按照省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批复》(浙流口办〔2018〕14号)执行。

此复。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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