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8-22908 | 成文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18-22908
省公安厅
2018-08-2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08-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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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筑牢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我厅代拟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9月7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邮编:310009)。
二是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发送意见:3098928571 @qq.com。
联系人:陈华姿,联系电话:0571-87286036。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8月28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党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我省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一直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制约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依然存在,影响单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事)件时有发生,面对反恐防暴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严峻形势,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为进一步织密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全面提升单位安全智能化动态管控水平,积极适应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总体目标,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立足“防控优先、智能防控”的工作理念,积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深度融合,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制度防“五位一体”的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达到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更加严密,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反恐维稳能力明显提升,努力实现单位“发案少、秩序好、安全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为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一)完善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防范暴恐袭击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把治安保卫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与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每半年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健全保卫机构和配足保卫力量。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设置专职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其中200人以上的单位要明确内保机构专职负责人,不足200人的单位要明确内保机构专(兼)职负责人,按实际需求配足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中小学、幼儿园保卫力量的配备按照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15〕85号)要求执行。医院保卫力量的配备按照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执行。未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明确治安保卫职能部门,必要时,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单位要制定并落实门卫值班、巡查守护、重要部位及重要物品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改、案件报告以及检查、考核、奖惩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为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械。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加强重要岗位人员资格审查,排查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搜集影响单位公共安全的不安定因素。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治安突发事件,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四)加强重要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单位的重要部位、易发案部位应落实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有条件的可采用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的规定,实施视频安防监控,并实时录像、上传信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与外界相通的主要出入口、通道、人员密集部位,存放保密性、贵重性、危险性等物品的重要部位,直接关系单位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的重要车间、关键设备机房、配电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等重要部位,以及门卫值班室、监控中心(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进出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有条件的可采用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并根据需要配置录音等功能。其中,在人员密集区域、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高清和红外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与上级业务部门、公安机关等对接共享功能。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资料保存时间应达到30日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其出入口应建立来访人员、车辆登记查验、人像比对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公安机关实现联网联动。
(五)加强报警系统建设。单位应按照《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的规定,根据需要分别或综合设置电子周界报警、入侵报警系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存放保密性、贵重性、危险性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和指挥调度中心、关键设备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油气储存、危险物品存放、变电站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以及重大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应安装周界报警装置;监控中心(室)、收费室、值班室等重要部位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并与单位监控中心(室)、公安机关联动。报警装置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及有关警情数据,报警记录信息保存时间应达到30日以上。
(六)加强出入口控制系统建设。单位应按照《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的规定,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根据需要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鼓励单位在出入口安装人车核录、人脸识别、行为识别、访客管理、智能分析预警等系统,提升智能防控水平。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数据中心、档案室,以及存放保密性、贵重性、危险性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记录、储存、防篡改和防销毁等功能,记录资料保存时间应达到30日以上。
(七)提升应急能力。单位要根据治安特点和反恐维稳安保需要,在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要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治安保卫人员业务素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或者发生治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以及国家和省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增加治安保卫应急力量及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巡逻守护,必要时设置防爆安检设备或者车辆阻挡装置,确保单位安全。
(八)创新安保机制。单位要坚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鼓励向社会专业保安企业购买安保服务,积极参与“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区域联防和平安联创工作机制。针对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技术,鼓励单位依法依规应用各种先进的智能防控技术,加强安保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单位安全防范智能化和预警感知能力,达到有效预防、阻止和延迟各种安全风险发生的目的。要创新创造、努力培育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三、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责任
(九)强化指导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具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主管责任,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政法部门要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创新活动结果运用,推进安保措施落实。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改、经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广电、城管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督促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密防范暴恐袭击和个人极端犯罪,建立单位安全隐患整改的信用征信管理机制。教育、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普通院校、技工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完善治安防范管理机制,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医疗秩序。文化、交通、邮政管理、银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文博、寄递物流、银行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严防盗抢等案件发生,严防违禁物品流入寄递、物流渠道。
(十)提升监管效能。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本行业、系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目标任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高科技信息化监管方式,完善考评考核机制,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环节监管,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确保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四、强化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职责
(十一)强化内保警务机制建设。围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公安工作体系,加强对行业系统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内保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内保民警,明确派出所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任务,推进内保工作与社区警务工作相结合,实现管辖区域单位内部治安管理的全覆盖、无遗漏。
(十二)加大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力度。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并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每五年至少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进行一次调整,重新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指导、监督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密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约谈单位负责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要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情况可以提供给信用征信机构,同时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将辖区所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全面采集、掌握单位的基础信息及安保措施情况,建立安保工作档案。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模式在警务实战中的应用,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警企工作平台和服务应用、自查申报、保卫基础数据采集等系统,提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党政统一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格局。
(十五)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相应安保工作措施。
(十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单位治安保卫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党组织委员担任(兼任)。单位要加大对治安保卫工作和反恐防暴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断改善治安保卫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死亡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待遇。
(十七)优化考评奖惩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级公安机关每两年对落实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组织一次评估(评估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有本级人民政府对优秀单位(行业)予以表彰奖励。
(十八)严格责任倒查追究。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地区、单位,政法部门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在监督、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问责。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