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8-22608 | 成文日期: | 2018-07-29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8-07-29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18-22608
公安,司法
省公安厅
2018-07-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07-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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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
一、制定背景
2008年7月,为规范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省率先全国出台《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户口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四条,分别对公民本人、司法机关、律师、政府部门、特殊情形下的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户口登记信息及保密义务作了规定,为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此类事项提供了政策依据。对律师查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结合当时户口登记管理现状和信息化水平,《户口规定》第八十一条作了规定,即“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比较好地适应当时律师查询的实际需要。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加快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对公安机关收集管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要求日趋严格,公安机关办理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事项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律师的具体查询事项是否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应当审核哪些证件材料;查询单位如何确定,具体工作流程如何设定,如何更为便利;被查询对象的范围如何确定,查询结果提供的范围、方式,等等。近年来,基层公安机关、律师要求制定相应工作规范的呼声比较强烈。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查询的申请。第三条明确了律师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交的证明证件。
(三)关于查询单位。第四条明确了律师查询信息的查询单位。目前,公安部已经建立比较适时、完整、准确的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查询单位由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扩大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县级户籍管理部门,可以更方便查询人,也有利于事后监管。由于目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提供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部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对查询历史信息、变更更正记录、审批材料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申请,需要查阅派出所存放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因此在该条款中明确“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登记项目以外项目内容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四)关于申请的受理。第五条明确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可受理。第六条结合各地工作实践,明确了不予受理六种具体情形。
(五)关于查询的办理。第七条明确了申请受理后,查询单位的具体查询办理步骤。第一款区分户口登记在外省或本省的情况,规定了具体的查询系统,主要是为避免因数据维护周期不同,查询不同的系统,可能会有不同查询结果的情况发生。第二款规定了查询单位的查阅范围。因2000年前农村地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多为乡镇政府代管,移交时未移交户籍档案,户籍档案查找不到的情况在我省一些地方比较普遍,为此第三款明确了“必要时,可以根据查询证明出具工作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
(六)关于查询结果的出具。第八条、第九条就查询结果的出具方式、查询证明登记内容、律师签收及无查询结果的口头告知等作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办理时效。第十条明确了律师查询信息的办理时效、延长办理的条件。
(八)关于存档保存。第十一条明确了律师查询信息应当保存的材料、时限。
(九)关于查询责任。第十二条就查询律师、查询单位工作人员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关于参照执行。第十三条明确了律师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参照执行。
(十)关于施行时间。第十四条明确了该文件的具体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