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8-22917 成文日期: 2018-11-02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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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8-2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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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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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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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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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条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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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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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非机动车源头管理,规范非机动车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登记规定》)。《登记规定》对我省非机动车在源头登记中,须提交的资料、具体的工作流程,以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等作出规定。明确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运用统一的非机动车登记系统,实现全省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统一,实现全省非机动车登记信息的统一、规范、共享。

《登记规定》主要引用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等技术标准等。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管理职责。《登记规定》第三条,明确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实施属地管理原则。

二、明确资料和流程。《登记规定》第五条,明确非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七条、第八条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注册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流程。第十二条明确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和流程。第十六条明确注销登记的条件和流程。

三、明确号牌期限。为实现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登记规定》第十五条,明确非机动车号牌有效期为8年,号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所有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签注信息后继续使用。

四、明确便民措施。一是群众可通过线上、线下的通道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通过线上办理,可在省政府政务网等网络上查询车辆信息、登记申请预录入。二是要求各地设立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逐步推行销售商带牌销售,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登记业务。

五、明确牌证式样。《登记规定》附件中,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式样等作出规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 在2018年11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运河东路518号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内勤(邮编:310016)。

(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0571-87287983。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1月2日

 

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依法实行登记制度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产品公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跨县(市)异地办理登记。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将有关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流程、需提交的资料等在非机动车登记场所进行公示,并在政务网提供查询、登记申请等线上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登记系统。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种类、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六条 非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一个工作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电动自行车智能查验。

第八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车辆与驾驶人的合成照片;

(四)整车出厂合格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由县(市、区)残联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六)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人的陪护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一个工作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一名下肢残疾人只能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列入《产品公告》或主要技术参数与《产品公告》不符的;

(二)擅自拼装、改装的;

(三)提交的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

第十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的登记,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更换已登记编码的车架、发动机等部件的,应当凭新购部件来历凭证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和原车辆所有人应当同时凭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灭失、失窃或报废等原因重新申领牌证的,车辆所有人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灭失、失窃或报废声明;

2)原行驶证、牌照或者证照遗失声明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使用有效期为8年。号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通过政务网等线上提交整车、车架号照片和录入身份信息,或者在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上牌点签注信息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因灭失、失窃、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灭失、失窃或报废等声明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立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逐步推行销售商带牌销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业务,鼓励推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八条  推行物联网管控技术,按车辆所有人自愿原则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防盗装置,具体由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车辆销售、法院判决、拍卖等单位出具的销售发票或有关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临时身份证》,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人力三轮车的登记管理,由各市或者县(市、区)公安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表      号牌号码:__________

  

 

  

 

车辆编码

 

  

 

电机号码

 

销售单位

 

  

 

车辆所有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车辆所有人签字:

 

       

户籍地址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附件2

XX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   号牌号码:________

 

 

 

 

 

 

□ 不可载陪护人 □ 可载陪护人

 

 

 

 

 

 

车 辆 所 有 人

 

 

 

 

 

 

 

 

 

 

 

□ 下肢残疾    非下肢残疾

残疾人证号码

 

车辆所有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车辆所有人签字:

陪 护 人

 

 

 

 

 

 

代理人签字:

 

 

 

车辆与驾驶人合成照片

陪护人照片

             

 

 

附件3

非机动车行驶证(式样)

比例1:1

1、行驶证为塑封单页卡片。

2、规格为:长度为88mm±0.5mm,宽度为60mm±0.5mm

3、圆角半径为4mm±0.1mm

4、“××车行驶证”,××为车类(电动自行车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字体为黑体 ,12.5磅,位置居中;“号牌号码”、“所有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厂牌型号”、“颜色” 、“车架号”等字体为8磅宋体;“发证日期”等其他文字的字体为10磅黑体。

5、证件章加盖左下角位置,印章颜色为红色;发证机关名称为××公安局交警支(大)队。

6、车类为电动自行车时,在行驶证的反面粘贴车辆照片后塑封;车类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在行驶证的反面粘贴车辆与驾驶人的合成照片后塑封。

 

 

 

 

 

 

 

 

 

附件4

电动自行车号牌(式样)

比例1:2

1.整版长220x130x厚度1mm);

2.材质:铝镁合金;

3.颜色为黄底(色号:#dd9818黑字白线框。

4.号牌一块;

5.“电动自行车”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字号50,字符间距100,字符属性“平滑”,位置:居中,左缩进4100

6. “杭州代表支队或者大队管理部门名称,如“杭州”、“临安”、建德

字体为方正粗圆简体,字号60,字符间距350,字符属性“平滑”,位置:左对齐,左缩进1400

7.数字字体为方正粗圆简体,居中,字号140,字符间距0,垂直缩放110%,字符属性“平滑”。

 

 

 

 

 

 

 

 

附件5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式样)

 

比例1:2

1.整版长300x143mm);

2.材质:铝镁合金;

3.加装座位的机动轮椅车号牌颜色为黄底(色号:#dd9818黑字黑框线,不加装座位的机动轮椅车号牌颜色为绿底(色号:#43997c白字白框线;

4.号牌一式二块、前后各一;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居中,字号55,字符间距300,字符属性“浑厚”;

6.“杭州”代表支队或者大队管理部门名称,如“杭州”、“临安”、建德等;字体为方正粗圆简体,字号75,字符间距200,字符属性“平滑”,位置:左对齐,左缩进1180

7.数字字体为方正粗圆简体,字号160,字符间距100,字符属性“平滑”,位置:居中,左缩进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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