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8-22915 成文日期: 2018-10-22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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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8-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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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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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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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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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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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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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相关衔接工作,省公安厅起草了《浙江省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1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杭州市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发送至:17485083@qq.com

三、通过传真至:0571-87287074

联系人:王佳晨,联系电话:0571-87286191

 

浙江省公安厅

                20181022

 

浙江省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

承诺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旅馆业(含民宿,下同)特种行业许可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三条 旅馆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实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行政审批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或者索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提出申请。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公安机关。

申请人采取证照联办、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等非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有关要求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粘入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并加盖粘贴骑缝章),一份由公安机关存入审批档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住宿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公安机关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  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告知承诺办法不符的,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书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号)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依据为: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注:各地已下放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添加相关文件名称和内容)

二、许可条件

(一)一般旅馆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二)民宿(含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下同)

1、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等服务的处所,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等建筑设施条件;

2、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3、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4、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5、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旅馆

1.《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旅馆业,不含民宿、农家乐)》(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原件核查);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核查);

4.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原件核查);

5.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工程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核查);

6.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原件一份)。

(二)民宿

1、《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原件一份)

2、《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原件一份)

3、《营业执照》(原件核查);

4、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原件一份);

5、《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需先由民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合格意见)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  一般旅馆  民宿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提供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机关撤销特种行业许可的决定;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公安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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