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8-22914 | 成文日期: | 2018-10-19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8-10-19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18-22914
省公安厅
2018-10-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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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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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发送至:wwh0809@163.com。
(三)通过传真至:0571-87286170。
联系人:刘文渊,联系电话:0571-87286171。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0月18日
浙江省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流程,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提出申领保安培训许可证时,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实行。
第四条(组织实施)浙江省公安厅指导告知承诺实施工作,各设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审批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行政审批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申请人下载或者索取。
第六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的承诺)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交;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提交材料)对于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提出申请。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公安机关。
申请人采取非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有关要求受理和办理。
第九条(审批决定)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告知承诺书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机关存入审批档案。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十二条(不适用)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公安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对于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保安培训许可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附则)当地政府已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本办法不符的,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依据为: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二、法定条件
(一)《条例》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二)《办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三)《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厅通知》,浙公办〔2013〕3号)规定具体培训条件:
1.师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占师资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培训场所、设施。保安培训单位要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具有与培训内容要求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训练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3500种(册)。
3.培训目标。是指上岗培训、初级保安员(从事中、高级保安员、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培训要求另行规定)。
4.培训规模。可同时培训200人以上。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原件一份);
2.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书(原件一份);
3.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原件核查);
4.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证明(学历原件核查、工作经历原件一份);
5.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原件一份);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核查)。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提供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的决定;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安机关:
(单位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