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7-22884 成文日期: 2017-08-09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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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7-2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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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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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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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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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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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省公安厅起草了《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号码:0571-87286625。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wwh0809@163.com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8月9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

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实行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或丢失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全省任一户籍派出所(含办证中心、户政办理中心等)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开通居民户口簿补领网上受理功能。因居民户口簿丢失的省内家庭户户主,可通过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簿补领手续。经核实,符合补领条件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户政办理中心等)补发居民户口簿,并可预约取证或快递到指定的省内地址。

三、开通第三方非现金支付缴纳工本费功能。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业务需要缴纳工本费的,可由申请人自愿选择现金或者第三方非现金支付。

四、开通居住证省内快递服务功能。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将居住证邮寄至指定的省内地址。

五、开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及居住证签注短信提醒服务功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90天和60天,分别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持有人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30天,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持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

六、开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网上办理功能。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时,申请人可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专用平台提交申请,公安机关实施网上审批,并由申请人自愿选择许可证领取送达方式。

七、开通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功能。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时,申请人可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专用平台提交申请,公安机关实施网上审批,并由申请人自愿选择许可证领取送达方式。

八、取消典当、保安公司许可办理中由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要求。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户籍在本省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查询获取(外省查询受限),申请人不需要另行提供。申请设立保安公司时,户籍在本省的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无被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等证明,由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查询获取(外省查询受限),申请人不需要另行提供。

九、简化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管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整合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申领窗口统一办理,不需要再到公安机关另行办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可向辖区派出所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由辖区派出所采集相关备案材料信息后,通过浙江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上传至设区市公安机关予以确认;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可向辖区派出所书面申请撤销备案。

十、免费提供印章、旅馆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服务。统一、规范印章业、旅馆业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推动全省将相关信息系统的安装、运维等费用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减轻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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