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7-22883 | 成文日期: | 2017-08-08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7-08-08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17-22883
省公安厅
2017-08-0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7-08-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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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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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创新服务管理,增强管控能力,提升工作实效,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禁毒办制定了《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民生路66号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邮编:310009)。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0571-87286444 ;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32160391@qq.com。
浙江省禁毒办
2017年8月8日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创新服务管理,增强管控能力,提升工作实效,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等七部委《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级分类管控对象,包括登记在册的本省籍社会面吸毒人员,以及需要纳入异地管控范围的吸毒人员。
第三条 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坚持全面排查、逐个分析、突出重点、综合干预、减少危害的原则。
应当根据吸毒人员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通过风险评估,划分管控类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四条 县(市、区)禁毒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
乡镇、街道禁毒办对吸毒人员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为主落实管控措施。
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据吸毒人员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会同乡镇、街道禁毒办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开展吸毒检测或委托吸毒检测,组织查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人员,积极落实法定工作措施。
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禁毒志愿者等要对辖区社会面吸毒人员开展网格化管理、信息采集、动态跟踪、情况反映等管控工作。
第五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一级管控: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
(四)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
(五)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需要纳入一级管控的。
第六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二级管控:
(一)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
(四)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
(五)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六)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二级管控的。
第七条 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确定为三级管控。
第八条 一级管控对象的确定或者降级,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禁毒办审批。情况特殊的,可由县(市、区)以上禁毒办直接确定或者调低一级管控对象的管控等级。
纳入二、三级管控的对象,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边防)派出所确定。
第九条 原则上自发现需分级分类管控对象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对象的管控等级评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开展吸毒人员管控等级的临时评定。
第十条 一级管控人员,由县(市、区)禁毒办督促乡镇、街道建立专门管控小组,制定针对性管控方案,确定管控责任人员,确保责任到人,抓好管控措施落实。若发现失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控措施。
对拒绝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人员,开展追查工作;收集固定相关脱失证明材料,上传至禁毒信息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获处置。
除脱失人员外的一级管控对象,每月至少1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季度不少于2次突击尿检、1次毛发毒品检测和1次风险评估。
对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对象,应当及时将信息录入至《浙江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精神症状”模块,督促落实精神病等级鉴定,对危险评估在3级以上的,按规定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
对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对象,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第十一条 列入二级管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每季度至少1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季度不少于1次突击尿检,每半年进行1次毛发毒品检测和1次风险评估。若发现失控的,应当及时落实查控措施。
对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对象,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五款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三级管控人员,主要是通过走访、QQ、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开展帮教谈心工作,了解其活动情况及现实表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毛发毒品检测;每年进行1次风险评估,发现异常的,应当提升管控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重要时段禁毒安保工作的需要,各地可以临时增加管控对象的谈话(家访)、突击尿检、毛发毒品检测、风险评估的频率。
第十四条 应结合吸毒人员历史和现实表现、身心状态、活动习惯、生活状况、人际关系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统一纳入《浙江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管控。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台帐,对吸毒检测、帮教谈心、家访、风险评估等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浙江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根据省禁毒办《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倒查工作机制》开展倒查。因管控措施不到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管控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户籍地和居住地对人户分离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双向管控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当视情双向追责。对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倒查追责以双方在管控中的工作衔接、任务分工和责任主次情况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纳入全省禁毒工作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试行)》(浙禁毒办[2014]59号)同时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