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守护押运工作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7〕63号
各市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守护押运监督管理,督促各守护押运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守护押运安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守护押运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守护押运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宣贯工作。守护押运是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重点要害部门安全的重要手段,事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社会治安和反恐形势复杂严峻,刑事案件高发,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库值守、押运、ATM清机加钞、票据管理、监控值守等大量业务外包,金融守护押运主体不合法、安全责任不落实、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重点单位安全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考验。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守护押运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迅速组织开展《通知》《规定》的宣贯落实工作。省厅将于9月份举办一期由各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培训班,深入学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以及《通知》《规定》等法律规范,准确理解、掌握《规定》精神和要求,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地公安机关也要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督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和自行守护押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在2017年底前组织全体员工轮训一遍。
二、健全守护押运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守护押运服务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通知》和《规定》,建立健全守护押运监督管理机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加强守护押运工作,全力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稳定。要逐步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建立和完善派驻警务代表制度,督促指导企业严格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以前,各地公安机关要与所在地安邦护卫公司举行一次实战演练,增强守护押运人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金融守护押运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公安部办公厅、银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的通知》(公治〔2017〕49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运钞安全管理。对因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安全案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强化执法力度,对没有取得保安守护押运资质,擅自从事守护押运经营活动的,属地公安机关应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和自行守护押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地公安机关也要开展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今年9月和10月,省厅将会同银监、国资部门,对全省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和自行守护押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开展一次守护押运安全大检查。
三、严格守护押运队伍管理,提高守护押运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各地公安机关要督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和自行守护押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核招录守护押运人员,加强岗前和在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严格守护押运人员的日常管理,切实掌握守护押运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家庭、个人生活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对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用条件,隐瞒违法犯罪记录,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以及有精神病史等情形的,要予以辞退或调离岗位,确保守护押运队伍的纯洁性和可靠性。要结合守护押运人员年龄结构和服务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文化建设,依法保障守护押运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守护押运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厅2013年4月1日下发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金融守护押运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3〕28号)停止执行。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