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7-22889 成文日期: 2017-12-01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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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7-2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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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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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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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征求《浙江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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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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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活动,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浙江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2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号码:0571-87286602。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535247910@qq.com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1日


浙江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活动,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以及供述本人或检举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涉案人员、违法犯罪人员。
 第四条 举报信息应具备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可供公安机关据此开展核查的基本要素。
 第五条 公安机关鼓励公民通过电话、来访、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时,应按规定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对匿名举报的,要记录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意愿和奖金兑现方式。
 第七条 公安机关经对下列举报信息查证属实,或根据下列举报信息侦查破案,按照举报信息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一起吸毒案件,视查获人数可最高奖励2万元。其中,查获吸毒人数不满10人的可最高奖励2000元;查获吸毒人数10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最高奖励1万元;查获吸毒人数50人以上的可最高奖励2万元。
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或因吸食、注射毒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查获1名驾驶人可最高奖励1000元。
举报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各类场所、住宅内聚众吸食毒品的,查获吸毒人数不满5人的可最高奖励1000元;查获吸毒人数5人以上不满10人的可最高奖励2000元;查获吸毒人数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可最高奖励1万元;查获吸毒人数20人以上的可最高奖励2万元。
 (二)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毒品原植物不满500株的可最高奖励1000元;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可最高奖励5000元;3000株以上的可最高奖励1万元。
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并被公安机关缴获的,不满1千克的可最高奖励5000元;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可最高奖励1万元; 5千克以上的可最高奖2万元。
 (三)举报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可最高奖励2万元。其中,举报一次容留3人以上或二年内3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最高奖励2000元;举报容留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最高奖励5000元;举报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最高奖励2万元。
 (四)举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可最高奖励5000元;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可最高奖励5万元;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千克的可最高奖励15万元;缴获毒品2千克以上的可最高奖励30万元。
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可最高奖励1000元;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可最高奖励3000元;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千克的可最高奖励2万元;缴获毒品2千克以上的可最高奖励5万元。
 (五)举报走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麻黄草刑事案件线索并经公安机关侦破的,属于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可分别最高奖励1000元、5000元、10万元,属于麻黄草的按缴获量不满1吨、1吨以上不满2吨、2吨以上三个等次,可分别最高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六)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缴获成品毒品、制毒物品、抓获人员以及工厂规模、生产能力等情况,可最高奖励50万元。其中,缴获成品毒品不满10千克的,可最高奖励10万元;缴获成品毒品10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可最高奖励20万元;缴获成品毒品20千克以上的,可最高奖励30万元;缴获成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可最高奖励50万元。
举报制毒物品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缴获制毒物品、抓获人员以及工厂规模、生产能力等情况,可最高奖励30万元。其中,缴获制毒物品不满100千克的,可最高奖励10万元;缴获制毒物品10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的,可最高奖励20万元;缴获制毒物品200千克以上的,可最高奖励30万元。
 (七)举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人员以及涉刑强制隔离戒毒脱失人员线索,每抓获一名可最高奖励1000元。
 (八)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破获跨国毒品犯罪团伙或武装毒品犯罪团伙案件的,可最高奖励50万元。
 (九)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予以相应奖励的举报情形。
 (十)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线索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特殊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重要贡献的,经省公安厅批准,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公安机关禁毒实际工作的需要,全额保障举报奖励资金。公安机关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线索受理部门、办案部门应妥善保管毒品违法犯罪举报资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举报奖励的申请、审批、通知、发放、违规处置等流程,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或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部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缴获毒品折算标准

    2.缴获制毒物品折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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