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7-22874 | 成文日期: | 2017-01-26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7-01-26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17-22874
省公安厅
2017-01-2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7-0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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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工作,切实落实便民举措,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经请示省人大法工委,省公安厅起草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流动人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若干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号码:0571-87286602。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zjsgatfzzd888@163.com。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1月26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流动人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若干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工作,切实落实便民举措,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经请示省人大法工委,现将我省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工作规范办理。
二、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在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工作中,应当以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部门出具的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登记凭证作为居住证明予以受理。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受理、考试、发证过程,严禁降低考试标准,对违规办理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