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5-22713 成文日期: 2015-02-03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5-02-03
统一编号: 文  号: 浙公通字〔20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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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5-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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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15-02-03

  • 文号:

    浙公通字〔20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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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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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下放行政 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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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施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联系人:厅纪委监察室赵鹏,电话:615367、0571-87286764,邮箱:zhaopeng@gat.zj;厅法制总队王越,电话:559188、0571-87286410,邮箱:000683@gat.zj。


浙江省公安厅

2014年9月25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定和省审改办《关于建立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通知》(浙审改办〔201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省厅以及设区市公安机关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安机关(以下简称“下放单位”)对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实施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承接单位对本级公安机关开展下放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及审批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既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或违法监管,又防止监管缺位、监管错位或监管越位。

    第五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分为对内监管和对外监管两部分。对内监管是指下放单位对承接单位以及承接单位内部监管部门对审批办理部门的监管,对外监管是指对审批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的监管。

    第六条  纪检监察、政务公开、法制及警务保障等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对内监管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效性以及相关工作纪律进行监督管理;

    (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开性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制部门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

    (四)警务保障部门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外监管工作由承接单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实施。


三、对内监管

    第七条  承接单位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实行标准化管理:

    (一)编制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定服务行为规范,建立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审批办理程序,实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等明确清晰;

    (二)依托政府政务公开网、公安网上办事大厅、电子监察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承接单位要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每项监管制度应包括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承接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单位实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是否在受理窗口公开相关的审批信息;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审批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运行情况;

    (十一)实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其他工作情况。

    承接单位应当每半年一次,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向下放单位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条  下放单位应当通过综合评估、专项调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承接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监管工作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听取承接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项目网上运行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跟踪;

    (三)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

    (四)对承接单位和审批办理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五)对行政审批的投诉、举报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下放单位和承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负责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时受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下放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视情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四、对外监管

    第十三条  承接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对审批相对人从事被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审批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从事活动。

    第十四条  承接单位应当引入诚信管理、分类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体系。以日常监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健全完善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对诚信度高的审批相对人,可视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审批相对人,应视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承接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审批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审批相对人对监管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有关处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责任评价

    第十七条  全省公安机关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综合考核评估体系。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办理下放审批项目中存在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审批相对人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附   

    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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