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08-22701 | 成文日期: | 2008-09-24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9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 |
002482111/2008-22701
公安
省公安厅
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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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5-01-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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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分局):
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8]2204号),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