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41 | 成文日期: | 2015-01-07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7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浙公交〔1996〕120号 |
002482111/2015-22641
其他
省公安厅
2015-01-07
浙公交〔1996〕120号
-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15-0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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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本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做好高速公路治安、交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现就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执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依法进行,分别履行市、县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执法权。
二、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按所辖路段依法处理;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罚裁决的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安厅《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办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的规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调查取证工作,然后移交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对需要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的,由案发地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案发地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规定,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
四、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按照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29号)办理。
五、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当事人需要予以治安拘留处罚的,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审批,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名义裁决(裁决书另行编号,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掌握使用),送交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所执行。对治安拘留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该行为发地的市、地公安局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凡复议机关维持原裁决的,由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以原裁决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名义应诉;凡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六、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高速公路沿线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并查处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非交通管理的刑事窒和治安案件。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共同维护好高速公路的治安秩序。
七、违反交通管理的当事人对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暂行规定(试行)》(浙公发〔1993〕16号)办理。
八、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统计由高速公路各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统计的规定上报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汇总上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