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09 | 成文日期: | 2015-01-04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4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浙公通字〔2009〕107号 |
002482111/2015-22609
公安
省公安厅
2015-01-04
浙公通字〔2009〕107号
-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5-0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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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对社会治安乱点区域的管控力度,有效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和治安秩序,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治安安全感。针对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黄赌毒”、涉黑、涉恶案件时有发生,治安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响较为强烈的状况,省厅决定从即日起对上述区域进行有效排查,并实行挂牌整治。具体办法如下:
一、社会治安乱点的范围
社会治安乱点是指,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常发性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突出,以及黑恶势力活动较为猖獗,治安形势相对复杂,人民群众反响较为强烈的重点区域。
社会治安乱点的范围确定一般以派出所管辖区域为基本单位。
二、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的条件
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安乱点,应当实行挂牌整治:
(一)歌舞娱乐场所内治安秩序混乱,曾发生命案、涉枪、“捅刀子”等重大案(事)件或者有黑恶势力“护场”现象的;或者场所内因发生群体性吸食毒品事件被外县(市、区)公安机关查获的。
(二)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夜宵摊点或车站、码头、景区等人流、物流集中区域存在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行推销物资商品现象,治安(刑事)案件频发的;或者有黑恶势力染指收取“保护费”的;或者非法制贩枪支弹药(含仿真枪)、管制刀具等现象严重的;或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案件频发,群众反响强烈的。
(三)存在开设赌场、公开聚众赌博、利用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进行赌博等现象,群众反响强烈的。
(四)宾馆饭店、桑拿洗浴场所或其他各类洗浴场所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贩毒活动猖獗,群众反响强烈、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五)集中开设美容美发店、休闲按摩店(专业美容、美发、护肤、美体、保健机构除外)十家以上的同一路段或区域,从业人员穿着暴露,色情挑逗,招手揽客的;或者店内设有暗间,为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提供方便的。
(六)校园周边、公园、小区、街巷和城郊村等部位站街女拉客招嫖现象严重,群众反响强烈,治安(刑事)案件频发的。
(七)抢劫、抢夺、盗窃、诈骗、“黄赌毒”违法犯罪以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等各类治安(刑事)案件接警数在本地区居前列;或者抢劫、抢夺案件月均接警数在30起以上;或者存在销赃集散地和外来高危犯罪人员聚集地的。
(八)被公安部、省厅在各种暗访、检查中发现并通报,或者被省委、省政府或省厅主要领导批示,或者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的其他情形。
三、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的方式
对社会治安乱点以派出所为基础责任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挂牌整治制度。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应当根据省厅关于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的治安现状,确定一批社会治安乱点,以派出所为责任单位实行挂牌整治,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公安局对县(市、区)公安(分)局上报实行挂牌整治的社会治安乱点,以及本地其他治安问题比较严重、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的区域,经调查评估,列出市级社会治安乱点,以县(市、区)公安(分)局为责任单位实行挂牌整治,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省公安厅对市公安局上报挂牌整治的社会治安乱点,以及本省其他治安问题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区域,经调查评估,列出省级社会治安乱点,并以市公安局为责任单位实行挂牌整治单位。
四、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的责任落实
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制度实行市、县(市、区)公安局主要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及派出所所长负责制。
省级挂牌整治的社会治安乱点,由所在地的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局领导和县(市、区)公安局的主要局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所在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县(市、区)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和派出所所长为第二责任人,负责落实全部整治工作。对其中因故意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省厅挂牌整治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市级和县级挂牌整治的社会治安乱点,所在地公安局应当确定责任人员,明确具体责任落实。
五、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挂牌整治的时限。省厅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挂牌整治活动(重大社会治安乱点整治实行一事一办)。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的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
(二)挂牌整治的工作要求。对被列为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的单位,应制定周密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力量部署、整治步骤和整治期限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清查整治行动,并落实相关的管理措施,切实解决治安秩序混乱的状况。挂牌整治期间,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联合有关警种和部门,加强对社会治安乱点整治情况的抽查、检查和指导力度,配合派出所开展相关的整治工作。
(三)挂牌整治后的摘牌要求。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单位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应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测评合格的,及时通报摘牌并分别上报省、市公安机关备案。对经整治无明显成效,治安状况无明显改观,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对责任派出所年度等评定时作降级处理,对其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年度打防控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同时对直接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