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4-00456 | 成文日期: | 2014-11-18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4-11-18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14-00456
省公安厅
2014-11-1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4-11-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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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8号)以及公安部党委《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八项制度〉的通知》(公委通字〔2014〕20号)精神,省厅党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警种实际,完善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厅党委。
中共浙江省公安厅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八项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密切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更好体现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的要求,促进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党委班子成员以及省公安厅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联系群众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浙江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八项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制定领导干部年度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带头经常性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主动接地气、听真言、摸实情,重点调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领域突出问题、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难点问题、基层执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发挥的瓶颈性问题、队伍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事关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原则上,省公安厅党委成员每人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调研课题到基层调研,全年到基层累计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厅属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开展经常性调研外,要到基层开展蹲点调研,撰写1至2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供厅领导参阅;市、县级公安机关党委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灵活多样的经常性调研和蹲点调研。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加强统筹、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实效性,既要到工作基础好、成效明显的地方及时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解剖麻雀”,帮助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要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及时把成功经验做法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政策思路、破解难题的对策措施和推动工作的具体部署。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公安部“十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以及厅党委“八个严禁”,轻车简从、改进作风,提高质量、注重实效。鼓励机关干部利用探亲休假等机会开展随机调研。 二、基层联系点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领导干部调研联系指导点制度,开辟问计问需于警的“警情直通车”,帮助基层谋划工作思路,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厅党委成员每人确定1个县级公安机关、1个基层所队作为联系点,并长期联系5名基层民警;厅属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结合职责任务,确定1至2个基层单位作为工作联系点,并长期联系若干名基层民警;市、县级公安机关党委成员每人要结合实际,确定基层联系点和联系民警数量。各层级联系点一般不重复交叉,可与扶贫点、挂职地相结合,联系时间不少于1年,也可长期联系。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指导工作,并抽出一定时间与民警同吃、同住、同工作。厅党委成员每年赴联系的基层所队开展当一周的普通民警活动,市、县级公安机关党委成员也要结合实际,通过实地指导、蹲点体验、座谈交流、信息直报等方式,加强对联系点工作的指导,切实把联系点建成“试验田”和示范点,努力培育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发挥联系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挂职锻炼制度。坚持把基层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阵地,选派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年轻干部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到基层、到条件艰苦和社会治安复杂地区挂职锻炼,增加阅历和才干。根据工作需要,省厅机关每2年选派一批干部到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同时,统筹结合省委组织部对口支援新疆、县(市、区)重点工程和公务员实践锻炼基地、信访部门实践锻炼等途径,选派干部参加上述岗位的挂职锻炼。市、县级公安机关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鼓励市、县级公安机关之间互派优秀干部开展挂职锻炼工作。加强对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落实挂职干部工作季报年报制度,引导挂职干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工作学习在基层、生活交友在基层、锻炼成长在基层。坚持挂职锻炼和培养使用相结合,把挂职锻炼期间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奖惩、职务升降、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优秀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拔任用。 四、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深入贯彻《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省厅每月至少安排1次党委成员接访,市、县级公安机关每月安排3次局领导接访,其中“一把手”领导每月接访不少于1次。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每年开展一次局(厅)长下接接待活动,接待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有关事项预先向社会公告,在公开场所接待信访人,就地、依法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接访可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参与。对进京赴省越级上访的应在间隔最近的领导信访接待日约访;对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不愿在公开场所接受接待以及对公安机关有积怨的信访人应登门下访;对信访事项已经公安机关处理解决,但容易反复的信访人应适时回访,保证接访效果。领导干部接访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以便督办落实和答复来访群众。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定期处理群众来访及群众通过网上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等形式反映的诉求,组织民警经常性走访联系群众,深入城乡社区、企业单位、群众家庭,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协调利益纠纷、化解各类矛盾。 五、与民警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经常与民警谈心谈话,在民警调进调出公安机关、执行重大任务、立功受奖、入党提职、岗位调整、思想波动、违纪违规、家庭变故、合法权益受损以及被群众投诉时,应及时与民警进行谈心谈话,了解掌握民警的所思所盼、所忧所需,既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又明确方向、鞭策鼓励;既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又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现有轻微违纪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民警,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予以教育提醒,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与民警的谈心谈话活动,每年至少开展2次,可与党员民主生活会谈心结合起来安排。基层党支部负责人每年要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严格落实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所在党支部的活动。谈心活动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随机交流等多种形式,营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见的良好氛围,坚持谈对方与谈自身、谈工作与谈生活、谈缺点与谈建议结合,在广泛深入的谈心谈话中沟通思想、增进理解、促进团结、形成共识。 六、征集群众意见建议制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警民恳谈?问计于民”、警务广场、警营开放日等制度,除通过专门走访、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传统方式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网上征求群众意见机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警务QQ群、公安服务APP、微博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直接与群众开展“键对键”、“心贴心”交流互动。强化与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沟通协作,把涉警舆情作为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并建立健全涉警舆情综合研判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做出回应。在面向社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要通过民意调查、公示、听证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 七、问题整改反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要定期组织对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和综合分析,作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用民意引导公安决策、执行和绩效考核。省公安厅党委以及厅属各部门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民意研判会,市、县级公安机关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民意研判会。要根据民意研判结果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各警种各部门抓好问题流转、承办处理、督导落实、跟踪问效等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并告知群众,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健全完善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测评方法,并将测评结果与表彰奖励、干部任用、问责惩处结合起来,使民意导向真正成为公安工作的风向标、指挥棒。 八、扶贫帮困制度。认真落实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根据《浙江内蒙古湖北贵州三省一区公安机关素质强警交流合作协议(2013—2015)》,做好每年蒙鄂黔三地公安机关派员来浙江为期3个月的跟班学习活动,并每年选派优秀教师教官赴三地上门送教。进一步加强与新疆阿克苏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公安机关的结对帮扶工作。市、县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要抓好条件艰苦、工作基础薄弱基层所队的帮扶工作,促进其尽快改变工作面貌。省公安厅要认真研究制定所联系帮扶村的五年帮扶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狠抓督导落实。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强化第一责任,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又认真抓好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党建、人事、宣传、纪检、督察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大力宣传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激发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热情,提升为群众服务的真实本领。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情况要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群众和基层民警意见大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干群警民关系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要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落实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公安局党委和厅属各部门要向省公安厅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