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4-23957 成文日期: 2024-12-19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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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4-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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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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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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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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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绍6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9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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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莫慧英、邢遵胜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补充完善《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情况

(一)强化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产品抽查、认证认可等职能手段,对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信息,同时开展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专项检查,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

(二)严格登记管理。各级公安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实现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与“浙江e行在线”数据共享,实施扫描整车和电池“浙品码”后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办理新模式,并启用了带二维码的数字化号牌,通过二维码将车辆、蓄电池、车主三方信息关联绑定,严把电动自行车登记关。

(三)推进淘汰置换。自2021年以来,省公安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积极推进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推动全省64个县(市、区)出台财政政策,累计发放财政补贴4369万元、消费券1.2亿元。同时集成“企业让一点、回收抵一点、运营商惠一点、金融机构助一点”等多方优惠,引导生产企业、销售商累计优惠让利超9亿元,组织开展集中淘汰置换活动4500余场。

(四)加强路面管理。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宽严相济执法政策,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无牌(套牌、假牌)、未佩戴安全头盔等易肇事致祸违法行为依法严格管理,同时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轻微违法行为落实教育警告等人性化执法措施,提升执法效果。

(五)开展联动执法。今年以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通过强化执法协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充停、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上游缺陷追溯机制,收集有效缺陷风险信息36条,召回缺陷产品80件,办理三无假冒、质量不合格、认证违法等案件311起。

二、下一步工作

(一)积极推动修订《条例》。据悉,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按照代表所提建议,通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等途径推动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职责及相关违法处罚依据,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佩戴头盔方式作具体要求,更好为全链条整治提供法制支撑和保障。

(二)加强产品源头治理。市场监管、经信、公安等部门将聚焦“质量安全”问题,持续强化对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常态化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压实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

(三)严查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坚持路面常态严管,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无牌(假牌、套牌)、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未按规定系好头盔卡扣骑乘人员的路面管理和宣教力度,增强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

衷心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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